15岁少女厕所产婴后摔死被判二缓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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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岁少女厕所产婴后摔死被判二缓三
2009年10月22日 11:36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获悉,该处为杀婴儿的未成年少女林某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已完结,法院判决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林某被判缓刑。

  怀孕4—5个月后才发现

  1993年出生的少女林某,系沙井街道某厂员工,因与男朋友同居而怀孕。

  2009年3月13日早上5时许,15岁的林某在5楼宿舍的厕所内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后,惊惶失措地用该厕所内窗户上的硬纸皮包住婴儿,然后从窗户扔至楼下。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亡。

  随后,林某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宝安区检察院于5月19日提起公诉,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宝安区人民法院指定,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承办林某杀婴案。

  吴丹红在庭审时辩护称:林某作案时年仅15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林某归案后和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再次,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在怀孕4—5个月后才发现,也不懂得寻求家人和同事、朋友的帮助,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一名女婴,在极具恐慌和害怕的情况下,将女婴抛到窗外。因此,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获刑二年,缓刑三年

  9月1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林某对法律知识和生育知识的无知是造成本案悲剧的关键。鉴于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自愿认罪,根据“教育、感化、挽救”及“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主任辛一在接受采访时说,少女意外怀孕固然是一种失误或过错,但这里面既有其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全社会都应该以宽容的心态、理性的认识正视和对待这一问题,很有必要在这些少女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给予关心与帮助,避免她们在孤立无援、不知所措和极端恐惧等情况下酿成悲剧。(陈球 刘洪群 韩珮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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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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