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机构禁做健康体检 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外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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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医疗机构禁做健康体检 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外科
2009年08月18日 15:23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卫生部日前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开展健康体检机构的执业条件、执业规则等。“规定”明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科目,且体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里所称的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农合基金为参合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做体检

  “规定”明确,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科目,至少有2名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0名注册护士等。

  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受检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不得以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规定”表明,健康体检被明确界定为一种医疗行为,开展健康体检的必须是医疗机构。“规定”强调的“相对独立”,在场所方面是指体检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或有专门的体检区域;在时间上,是指既可全天候开展体检,也可以在固定的时间里开展体检。有的医疗机构可以只做体检。

  体检项目目录要备案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并应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其设定的目录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近期将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在制定本单位“目录”时,不需要涵盖所有基本项目目录的内容,基本项目目录对医疗机构“目录”的制定并无刚性约束力,只是个参考。

  外出体检环境一定要达标

  “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体检前,医疗机构应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等,并应于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备案。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的Ⅲ类环境,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规定”还对进行取血活动的空间等提出了特别要求。据了解,《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根据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将环境类别分为Ⅳ类,Ⅲ类环境相当于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等空间的无菌程度。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一定要达到此项标准才能开展体检活动,否则即是违规。 (代丽丽)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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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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