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或改 有望增加“痛经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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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或改 有望增加“痛经假”
2009年10月29日 09:0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则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上述修订案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也有专家对上述规定提出疑虑。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认为,可以选择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草案中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

  据记者了解,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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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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