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有此规定,女职工工作3年经批准方可怀孕,否则难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有护士因怀孕而辞职。一负责人说,女职工不可能刚上岗就要怀孕生子,要先在单位好好表现,表现好了再生娃娃。(据《成都商报》)。
计生政策中只有“准生证”之说,而绝无“准孕”一说。用人单位变本加厉,怀孕要经批准。如此不近人情,不如禁拍拖,禁婚,搞成一个修道院,女工变修女,或者没有七情六欲的工作机器。
法律明确规定,女工怀孕期间,工资、休假等福利都要受保障。就算用人单位将准孕的苛刻条件写入劳动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根本就是违法的。打起官司来,医院也将以败诉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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