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甲流时期生产销售假劣药者将被从重处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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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控甲流时期生产销售假劣药者将被从重处罚
2009年05月26日 1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26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今日表示,在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将更加严密地做好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了解,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边振甲强调,凡是发现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的假药、医疗器械,将坚决予以打击。尤其在当前全国都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更加严密地做好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都会严厉打击,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这次《解释》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要依法从重处罚。《解释》规定主要是考虑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这个特定时期,生产假药、劣药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解释》这次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

  熊选国表示,这个规定也会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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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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