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鱼卫生局收超市万元检测费遭质疑——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健康新闻
    湖北嘉鱼卫生局收超市万元检测费遭质疑
2009年05月27日 10:28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卫生部门到超市抽检,本不能收费;即使受企业委托,对甲醛类的检测费也仅为35元;但嘉鱼县卫生监督局却收了1.5万元的“卫生监测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记者查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疑点

  扒皮鱼是否含甲醛

  两地监测结果不一

  4月28日,市民周德顺向武昌区徐家棚工商所投诉,称自己在武昌一家大型冷库购买的扒皮鱼(即剥皮鱼)经卫生部门抽检不合格,找卖家索赔被拒。

  当天上午,记者和武昌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冷库143号门面。周先生称,自己是武汉某大型超市的水产品供货商,今年2月2日,该门面出售了20公斤扒皮鱼给他,该扒皮鱼后在嘉鱼县被当地卫生部门抽检不合格,因此被罚款,而自己找该门面老板张某索赔被拒。

  记者和武昌区徐家棚工商所副所长齐雪杨随后找到143号门面负责人张某,张某称,自己的扒皮鱼不存在含甲醛,并拿出了由郑州市质监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拒绝对周先生赔偿。

  周先生则展示了相关资料,包括嘉鱼县卫生局提供的《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该收据显示的收费金额为1.5万元。

  工商部门慎重起见,决定将该门面同一批次扒皮鱼再次抽样送检。

  当天中午,记者随齐雪杨进入温度为零下20度的冷库,随机抽取了该批次200克扒皮鱼样品,装袋密封后立即送往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5月8日出来的检验报告显示“未检出甲醛”。

  齐雪杨再次查看嘉鱼县卫生局出具的收据等资料,发现该缴款收据的收费项目一栏为“卫生监测费”,本为具有处罚性质的罚款怎么成了正常的收费?他当即产生疑问。

  内幕

  1.5万元收费是怎么来的——

  3万元罚款酒桌上“打对折”

  周先生讲述了此事的原委。

  原来,周先生是武汉某超市的水产品供货商,今年3月,嘉鱼县卫生局称在该超市嘉鱼购物广场里抽检的6种食品中,扒皮鱼检出了甲醛,因此作出罚款3万元等处罚。根据业内惯例,供货商周先生将代表超市方面负责缴纳罚款。

  虽然认为这笔罚款过高,周先生仍不着急,因为可以找到上家——冷库商家索赔。直到在该冷库数次索赔无果,周先生才发现,事情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

  4月上旬,他找到嘉鱼县卫生局当事人员,在一次宴请的酒桌上,经过求情,对方同意将3万元罚款减半收,于是,在该次酒桌上,周先生将1.5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对方。4月10日,嘉鱼县卫生监督局开出了这张“卫生监测费”收据。

  探访

  卫生监督员——

  这是我们和超市之间的事

  为了弄清“卫生监测费”的真相,5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嘉鱼县卫生监督局采访。在该局场所科,记者首先采访了当事的卫生监督员曾凡亮。

  以下是记者和曾凡亮的对话(简称“记”和“曾”):

  记:对武汉某超市3万元的罚款怎么变成了1.5万元卫生监测费?

  曾:这个是超市方面和我们协商达成的,其中有5000元是罚款,另外1万元是检验费。

  记:卫生部门对超市食品的抽检要收检测费吗?

  曾:我们有收费的依据,就贴在我办公室走廊的墙上。(记者随后观察发现,曾所指的依据是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和嘉鱼县物价局的一份文件。)

  记:对于你们查出甲醛的该批次扒皮鱼,已经售出的鱼是否已经监督超市向消费者公告追回?没有售出的是否已经监督销毁处理?

  曾:我们已经交给超市自己处理了,没有售出的已经由供货商带回武汉了。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嘉鱼县卫生监督局场所科主任周明生。对于1.5万元卫生监测费的事,周明生又有新的说法。

  他称,对于该超市的该笔罚款还没有处理完,上次收的1.5万元是检验费和体检费。

  当记者质疑卫生部门对超市食品的抽检是否能收费时,周说,“在6月1日之前,根据《食品卫生法》是可以收费的。”

  周明生一再强调,这是他们和该超市之间的事,并称,缴款数目是他们和该超市协商达成的。

  那么,周明生所说的对该超市的这笔处罚还没有结束,这是否属实?记者采访了供货商周先生,周先生对此十分生气,他说,当时在宴席上,周明生等人同意他交1.5万元了事,自己当场交给了对方从武汉带去的1.5万元现金,当时有多人在场作证,他表示,“他们现在又说没有罚完,这简直是儿戏,是出尔反尔。”

  声音

  省物价局收费处负责人——

  1.5万元“监测费”属乱收费

  记者在嘉鱼县卫生监督局采访场所科主任周明生时,他称在6月1日以前卫生部门对超市食品进行抽检可以收费,1.5万元是检验费和体检费,这有没有法律依据?记者就此先后两次来到省物价局采访。

  5月14日,记者来到省物价局收费处,该处负责人明确表示,《食品卫生法》并没有授权卫生部门抽检超市食品收费的条款,而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进入流通环节(如超市)产品的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在采访嘉鱼县卫生监督局的第二天,记者再次来到省物价局,采访了该局收费处副处长王幼予。王幼予重申,对于已经进入流通环节(如超市)的商品,卫生部门对其的抽检不能再收费。

  对于周明生等人提到的收费依据——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记者在省物价局查遍该文件,没有发现授权卫生部门对超市抽检进行收费的条款,倒是在该文件的附件《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里,发现在“卫生监测检验”的收费项目里,有“醛”元素及化合物分析的收费标准:每项35元。

  另外,对于周明生所称的“体检费”,王幼予也进行了驳斥:《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清楚显示,“卫生监测检验”和“预防性体检”分列收费项目的第4项和第5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大类收费,因此,周明生所称的“1.5万元卫生监测费是检验费和体检费总和”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在认真查看了嘉鱼县卫生监督局开出的1.5万元“卫生监测费”收据后,王幼予明确表示,“从收据看,这是典型的乱收费”。

  5月13日,记者来到省财政厅负责票据工作的综合处票据组,该组刘科长和胡科长在看到嘉鱼卫生监督局的此收据后明确表示,“这是违规使用的过期票据。”

  对于收据上的“卫生监测费”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综合处一位人士表示,如果是卫生监督部门对于当事人违规违法行为开出的罚款,该项目应写为“卫生罚没收入”,上缴国库;而如果成了技术服务性的收费,则该资金的性质完全变了,可以成为部门创收的收入,“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资金管理法规。”

  反思

  “问题扒皮鱼”没有被回收、销毁——

  一罚了之消费者是最终受害者

  嘉鱼县卫生局4月3日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决定予以该超市嘉鱼县购物广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公告回收已出售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罚款三万元整,并要求将该罚款于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缴至嘉鱼县卫生局。

  但是,记者采访发现,到目前为止,除了收取 1.5万元变相的“罚款”以外,该决定书的另外两条整改措施并未认真执行。据相关人士透露,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并没有根据法规监督该超市嘉鱼购物广场及时向消费者公告回收已出售的“问题扒皮鱼”并退货,而未售出的2公斤扒皮鱼也仅仅是退回给了供货商而已,而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并没有监督销毁处理。

  在此次事件中,被蒙在鼓里的是购买了问题食品的消费者,他们也是问题食品的最终受害者。(来源:楚天金报)

【编辑:王赛特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