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今年起逐步取消病种限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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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今年起逐步取消病种限制
2009年04月02日 11:38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起,我省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一站式”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和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变“医后救助”为“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同时,逐步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和救助起付线,并适当提高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尽可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就医困难。

  今年,我省将着重开展住院医疗救助,逐步取消救助病种限制。这意味着,今后就算是患感冒这样的小病,只要医生认为应该住院,患者就可持相关的单据证明获得救助。

  救助对象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在当地平均住院费用以内的,按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规定补偿后,救助对象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给予救助;总费用在当地平均住院费用以上的,按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规定补偿后,救助对象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实行零起付,救助对象不需再承担门槛费。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标准由各地自定)。目前,昆明市的救助上限为1.5万元,其余州(市)多数在1万元以下、少数只有2000元。

  今年,将按每人20元标准,全额资助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25个边境县(市)的所有边境行政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此确保400万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温情提醒 3种方式这样救助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规定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或从医疗救助预拨资金中支付,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救助额度的由患者自付。

  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对已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救助对象,可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标准不高于住院医疗救助。已按规定得到住院医疗救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医药发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慈善援助:慈善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付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医疗援助,充分发挥其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方面的积极作用。受助人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自付部分医药费发票等有效票据,向县(市、区)慈善会申请,县(市、区)慈善会核查后,视情况予以适当援助。

  3类对象可享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3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低收入的优抚对象、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和其他低收入困难人群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

  今年,将按每人20元标准,全额资助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25个边境县(市)的所有边境行政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此确保400万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朱咏梅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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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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