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男子酒后猝死 律师:四种情形酒友要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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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聚会男子酒后猝死 律师:四种情形酒友要担责
2009年02月12日 10:41 来源:山东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8日晚,40岁的刘先生与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一向有些酒量的刘先生席间频频举杯喝了近500毫升白酒。当天晚上10:20左右,刘先生起身准备回家时忽然倒地不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

  当晚,刘先生和其他5位平日关系很好的同事一起到家住西关附近的陈先生家中喝酒。刚过完年,公司里的业务还不是很忙,几个朋友聚在一起谈天说地,不知不觉已经喝了三瓶白酒。席间,陈先生的妻子曾经劝大家少喝一点,但是正喝到兴头上的6个大男人主动要酒,喝得不亦乐乎。刘先生平时就有些小酒量,在公司里人缘也颇好,因此大家都喜欢和他喝酒,几圈下来,刘先生竟然喝了近500毫升白酒。已经有些醉意的刘先生脸色潮红,说话的声音也明显大了起来,其他几个朋友也都喝得醉醺醺的。直到晚上10:20左右,大家才准备散伙各自回家。刘先生扶着桌子勉强起身,刚走了两步忽然一下子倒在地上人事不省。几个朋友顿时慌了神,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迅速将刘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2月9日上午,记者从市中医医院了解到,刘先生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由于没有进行尸检,刘先生的死亡原因还没有查明。医生告诉记者,类似喝酒猝死的事件在年后也发生过几例,特别是本身就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心脏病的人,一旦喝酒过量很容易引发猝死。

  近年来,因饮酒猝死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屡见不鲜。2月9日上午,记者就“喝酒猝死,共同喝酒人是否负有责任”一事咨询了鲁浩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

  郑律师表示,以下四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或知道对方要开车还劝其喝酒。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迹象,其他共饮者就应该予以救助,如采取通知其亲属护送回家或送医院等方法,妥善安置好醉酒者,这是先前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此义务,则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来源:鲁中晨刊)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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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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