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万元存款六年纠纷 储户终败诉
2014年05月22日 10:47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21日下午,省高院对张菊花诉工行扬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长达6年的纠纷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人张菊花的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将900万元存款存入镇江扬中市工商银行,后被揽储人、当时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私自转走。工商银行以何卫华的行为是个人诈骗客户资金,拒绝向张菊花偿付存款,张菊花遂提起诉讼。镇江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同时认定张菊花与何卫华存在借款关系,银行无过错。张菊花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张菊花在开立账户后,自己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都交付和告知了何卫华。这个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能意识到,当时在台州华融担保公司工作的张菊花,对此更应有明确的认知。开户说明书上也明确记载了“客户应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客户若同时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妥善保管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因此,扬中工行不应对张菊花承担付款责任。此外,张菊花陈述在其存入900万元之后的半年时间,她还从何卫华、郑云素等处获取137万元的高额利息,以及张菊花接受保管单、承诺函并要求何卫华本人重新签名、捺手印等事实也证明,张菊花和何卫华之间进行的显然不在银行的正常业务范畴。 (沈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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