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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扩容至非银机构

2014年10月10日 07:40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扩容在即。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4日下发《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原有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公司等扩大至全部境内金融机构。此举意味着,券商、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加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大军”。

  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后,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局不实施事前入市资格审核。

  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宏观研究主管谢亚轩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更像是金融机构的前端零售业务,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此类业务则类似于中后端批发业务,两类分属不同的市场。

  谢亚轩表示,理论上讲,开展“零售”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有参与“批发”业务的资格,例如,当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量已超出所持有的外汇头寸限额时,就有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平盘的需求,而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平盘操作只能通过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操作。

  此次征求意见稿同样表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该是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和惯例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开展交易,而不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此举被市场普遍认为放宽幅度仍较为谨慎。

  此外,对于下一步参与主体扩容的方向,曾在外汇局任职、目前任教于国家行政学院的陈炳才教授向媒体表示,未来需将具有大量外汇交易和结售汇需求的进出口企业纳入到市场中,以降低中间成本的消耗。

  谢亚轩认为,经常项下的服务领域,诸如旅游相关行业等也有可能加入下一步市场扩容之列。(孙璐璐)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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