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尽快激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发现,印度仿制的某抗癌药可增加中国患者生存希望,且能使其每月省2万多元药费,遂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但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日前,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诉,300余名病友联名为其求情。(12月22日《京华时报》)
瑞士产原药国内售价一盒23500元,而药效几乎相等的印度仿制药,2004年一盒仅售4000元,2013年9月份“团购价”已降到每盒200元左右,对于绝大多数收入有限的慢粒白血病患者来说,买这药几乎是买命啊。身患重病的陆勇,在自身与疾病顽强斗争的同时,还“义务”帮助成百上千的病友找到求生的机会,不图名誉也不图牟利,这不是满满的正能量么?
一个众人交口称赞的好人,却要遭受法律的惩处,这种“情与法”之间的强烈反差,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陆勇被指控的逻辑是,根据当前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而对于假药的认定,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是假药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来认定,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家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简而言之,销售药品监管部门没批准的药,疗效再好也是假药。
如此一来,未经国家许可销售的印度仿制药,虽然在印度属于合法药物,在我国却属于假药。而参与帮助仿制药“销售”的陆勇,虽然没有牟利,也没有伤害病友健康,却涉嫌销售假药。就规定谈规定,就现状谈现状,这个指控似乎也能说得通,然而,执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一个作为前提的未解之谜必须厘清,就是这种印度仿制抗癌药为何不能获准国内销售?
据医学界专家介绍,印度仿制药在我国药监部门眼中就是假药,是因为药品研发者在中国已注册专利,目前还在专利保护期,中国不会批准印度版的仿制药销售。而该药在印度得以合法生产销售,是因为印度已通过该药品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所谓“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或为了公共利益,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换言之,为了挽救慢粒白血病患者的生命,经过印度政府部门授权,价廉物美的仿制药得以“特批”合法生产。
药品监管及其他打击制售假药的法律,立法的根本宗旨不是为了打假而打假,而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更完善的用药环境,让公众能够用上更安全、更高效、更廉价的药品。然而,出现陆勇吃官司这样的案例,国内昂贵的原药高攀不起,国外廉价的仿制药又不许卖,患者求医问药的权益何在?
其实,据专家介绍,我国也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药物强制许可的先例,因为“强制许可”的实践操作具有很大难度。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用药环境,药监以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将患者或者公众权益最大化当做衡量工作得失的最高标准,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一切制假售假的行为,一方面要尽快激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廉价仿制药从国外引进乃至国内生产打开“绿色通道”,这是公众诉求之“情”与国际通行之“法”完美结合的应有之义。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