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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下停车场劫持人质案”26日二审

2015年06月27日 09:3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

  一年前,白女士在南亚风情第壹城地下停车场电梯口,被4名歹徒劫持,并开着她的高尔夫轿车试图逃往缅甸。在普洱孟连一个检查站,警方堵下轿车,劫匪冒险冲卡,一名嫌疑人被当场击毙,另外3名嫌疑人被抓获。惊魂的20小时后,白女士安全获救。而在绑匪开车冲卡过程中,高尔夫轿车严重受损、报废。事后,白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田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五华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各种损失18.48万元。车主和保险公司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昨日,昆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车主: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

  田先生的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华军认为:田先生买了车辆损失险,只要事故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同时,原告方还提到,田先生在4S店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田先生在4S店里交钱后,根本没有见到保险合同,连保险合同上的签字都不是本人所签。车被撞毁所产生的拖车费也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中,拖车损失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欧华军说,车主买保险的目的,就是汽车发生意外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保险公司为了不受到损失,可以去起诉劫持白女士的犯罪分子。

  保险公司:犯罪行为不属车损险范围

  经过鉴定,证实了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不是田先生所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代理人认为:田先生买保险时,业务员已尽到告知“免责”条款,虽然不是田先生本人签字,但田先生交了保费,这说明他认可了免责条款。田先生的车辆损失是被歹徒故意撞毁所致,根据警方查明的事实,车辆碰撞的前提是歹徒抢劫了车辆,属恶性犯罪行为,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对于轿车的损失,车主可找犯罪分子索赔。

  由于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春城晚报 记者 柏立诚)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19日晚8时许,白女士把刚买4个月的高尔夫轿车停在南亚风情第壹城的地下停车场,准备去单位开会。不想,在她等电梯给一个同事打电话时,突然遭到抢劫。随后,白女士被歹徒挟持上了自己的车,歹徒驾车上了广卫立交后飞速朝玉溪方向驶去。

  2014年7月20日清晨,嫌疑车辆行驶至思澜公路某段时,被普洱边防支队澜沧边防检查站3名执勤官兵拦下。执勤官兵发现,副驾驶座嫌疑人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要求车内人员下车接受检查。见边防官兵坚持让他们下车接受检查,田某便用匕首划了白女士脖子4刀,随后嫌疑人开着车强行冲卡驶往澜沧方向。

  2014年7月20日11时,嫌疑车辆驶入公安机关设在孟连县勐马镇至孟连县城公路的查缉卡点,直接撞向警方设卡的警车,最后撞上路边树桩才停下来。3名犯罪嫌疑人下车后在车旁与警方对峙,另1名犯罪嫌疑人则在车上将刀架在白女士脖子上。规劝无效后,警方果断开枪,将持刀劫持人质的歹徒当场击毙,并将另外3人抓获,白女士安全获救。绑匪冲卡时,不仅造成白女士受伤,还导致高尔夫轿车严重受损、报废。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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