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中南海"香烟商标该不该撤"法"说了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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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中南海"香烟商标该不该撤"法"说了算
2009年04月19日 10:5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9年4月14日消息,据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在北京举行的《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民间控烟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北京维权律师已拟好撤销“中南海”烟标的申请和倡议书,并将尽快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书指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对于违反并已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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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事总要研究才能明白。一事当前,不加研究,合于己见就欢呼,不合己见就开骂,实在不是好的舆论风气。

  譬如,日前一家民间研究机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申请书,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消息甫出,舆论纷然。有的说这是专家没事找事,吃饱撑的;有的则认为这是有意炒作。听着似乎振振有辞,但细一思量,好像这些指责对这申请书因何呈递,是否真有理由,都未加研究,仅凭兴之所至,学个刘姥姥骂山门,只图个嘴巴痛快。其实这于事无补。

  先说这家研究机构是否有权递交申请。回答是肯定的。因为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中南海”卷烟的商标显然违反了《商标法》。另外,《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显然,无论一个单位或个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该受到嘲笑。

  有的说这是小题大做,用什么商标不就是一包烟嘛,意思是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如果真是这样无足轻重,为什么还要把这些禁止性规定写入《商标法》?如果说“小题大做”,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款,岂不是首先“小题大做”了?法律无小事,发表评论的人还是要学会尊重法律才好。

  还有人说,“中南海”在成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之前就已经存在,好像这就可以把法律丢在一边。诚然,“中南海”的名称早已存在,但把“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申请,却是在“中南海”已经成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之后了。

  至于有人说到《商标法》最后有“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限定,而卷烟公司有人据此声称他们有永久使用权。这就要看如何对这句话作司法解释了。“中南海”商标起初确实是在《商标法》施行前申请的,在《商标法》施行后当然可以继续有效。但被申请撤销的是“注册号为1066772”的商标,它的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可见,这件商标的注册是在《商标法》实施之后。先前那个可以“继续有效”的商标,早已因超过十年有效期而失效了。

  这件事如何了结,当然要看有关部门如何裁定。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看司法解释如何。至于评论,自然是见仁见智,不过无论所见为何,都要讲道理,都要对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给予充分尊重。大家少安毋躁,如何?

  我对此事更感兴趣的是,按照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控烟的行动,已经不限于医疗卫生部门的宣传,而得到了法律界有志之士的支持。控制烟草危害,本来就不只是宣传的问题。现在许多已有的关于控烟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甚至遭到蓄意的违反。法律界人士参与控烟,将更有利于依法行事。这是控烟行动日益深化的表现。值得高兴。

  □陈四益(作家)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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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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