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6月25日电(记者 杨洋)武装贩毒、利用政府公务用车掩护贩毒、贩卖特大数量毒品……今日上午,为配合“6•26”国际禁毒日禁毒宣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3起特大走私贩卖毒品典型案例。
据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健生介绍,为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工作,云南高院在6月集中开展了禁毒集中宣传活动,昆明中级法院、临沧中级法院、昆铁中院等法院先后对一批毒品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形成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势。今日通报的3起案件较为典型,相信对禁毒宣传会起到较好作用。
一起境内毒贩与境外毒贩勾结、多次大量贩毒、武装护毒致我缉毒人员重伤的严重刑事案件是该院今日通报的第一起案件。2007年12月,被告人阚小强、陈宪友分两次将64万元毒资交给境外毒贩罗家相购买毒品、手枪及子弹,商定在云南永德交货。2008年1月4日,罗家相等人在云南南伞遇检查,罗家相向民警开枪,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案发后,各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公安机关缴获涉案“五四”式手枪4支,子弹18发,海洛因7921.8克。经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依法核准对罗家相、阚小强、陈宪友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临沧中院已于2010年3月24日 对罪犯罗家相、阚小强、陈宪友执行死刑。赵健生表示,本案的判处和执行,就是要正告犯罪分子,对一切胆敢暴力抗拒缉捕和武装掩护贩毒的,人民法院都将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第二起案件是一起经毒贩精心策划,企图利用政府公务用车瞒天过海,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重大案件。2008年5月,被告人马有苏夫和李光发共谋贩毒,并商定由被告人王建忠负责运输。王建忠又邀约赵胜松及临沧市政府驾驶员龚国彪利用政府公务用车接运毒品。李光发在缅甸老街安排他人将约30000克毒品运至境内交给王建忠,龚国彪、赵胜松驾驶政府公务用车接运毒品至云南大理交给了马有苏夫的人。 2008年6月,被告人马有苏夫和李光发等人在缅甸老街再次商定贩毒事宜。被告人王建忠、等人从缅甸李光发处接到81420克海洛因走私入境,被告人龚国彪、赵胜松驾驶政府公务用车在境内接应,后在运输毒品途中被人赃俱获。经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王建忠、马有苏夫、龚国彪、赵胜松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临沧中院已于2010年4月16日、17日对罪犯王建忠、马有苏夫、龚国彪、赵胜松执行死刑。
今日通报的最后一起案件是一名女毒贩贩卖特大数量毒品案,2007年、2008年间,被告人石中仙两次共贩卖毒品海洛因14580克、甲基苯丙胺81克、鸦片4.4克。经报请最高法院复核,由于被告人石中仙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对石中仙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保山中院已于2010年6月4日对罪犯石中仙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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