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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违规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2017年03月21日 15:0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椰汁包装上印有“无糖”“不加甜味剂”字样,但实际添加了木糖醇和三氯蔗糖。为此,消费者贾先生把超市告到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十倍赔偿。昨天,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贾先生诉称,去年6月1日,其在被告超市购买了180瓶椰汁,花费3000元。该饮料包装正面印有“无糖型生榨木糖醇椰子汁,100%木糖醇”,包装背面还印有“不加甜味剂、不加胆固醇、不加色素、不加防腐剂”,配料一栏则显示包括:饮用水、鲜椰肉汁、椰纤果、食品添加剂(木糖醇:添加量3.6%占甜味剂的50%以上、酪蛋白酸钠、蔗糖脂肪酸酯、β-环状糊精、羟甲基维生素钠、三氯蔗糖)。贾先生认为,该椰汁标签显示不添加甜味剂,但实际上添加了甜味剂,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超市一方认可标签存在瑕疵,但其认为,这一瑕疵并未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食品预包装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而被告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上用较为醒目的字体宣传产品不加甜味剂,但产品中实际添加了木糖醇和三氯蔗糖,木糖醇和三氯蔗糖均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甜味剂,因此涉案产品标签违反了上述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中对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贾先生向超市退还180瓶椰汁,超市向贾先生退还货款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万元。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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