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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如何赔偿?

2018年07月04日 16:2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网络销售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王某经营一家淘宝网店,销售名牌运动鞋。2017年4月份,王某通过某快递公司给外省的一个买家邮寄一双运动鞋,价值800元,快递费用20元,当时未保价,后运动鞋在邮寄过程中由于该快递公司的工作失误被弄丢,王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同等价值的一双运动鞋或者800元钱,但快递公司声称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只同意赔偿给王某3倍的快递费用,即60元,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快递公司应该如何对王某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由此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实行的是全额赔偿原则,这与邮政法的规定不一致。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邮政法是行政法,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邮政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适用于本案。而且从法律效力上讲,邮政法是一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这两部法律的效力要高于邮政法。另外,邮政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于丢失的邮件只赔3倍邮资,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快递公司应该赔偿王某同等价值的运动鞋一双或者800元钱。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钟洪涛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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