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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称万元行李丢失 航空公司欲赔2000元遭拒

2008年11月25日 09:1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乔女士乘坐韩亚航空公司的班机从韩国飞抵北京,可随机托运的行李不翼而飞。她认为航空公司的赔偿过低。韩亚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称,韩亚航空根据《华沙条约》的规定进行赔偿,并未违规。

  旅客

  行李与赔偿额相距甚远

  乔女士介绍,她10月18日乘韩亚航空公司的班机从釜山飞抵北京,当日16时30分许到达行李领取处时,却没等到随机托运的拉杆箱。行李中有电脑和手机配件、出差报告和发票等,据她估算,箱中物品价值11610元。

  对于赔偿问题,乔与韩亚航空沟通过七八次,她称,韩亚方面开始赔付数额是160美元,后工作人员与上级沟通,考虑到乔女士丢失物品的实际情况,赔付额为2000元人民币;乔女士对此数额不满,找到中国民航总局。11月17日,乔女士接到韩亚方面发来的传真,称根据相关规定,韩亚的赔付数额仍为160美元。乔女士称,这和箱内物品价值相距甚远,她无法接受。

  航空公司

  赔偿标准每公斤20美元

  近日,韩亚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关先生证实乔女士介绍的情况。关先生说,根据《华沙条约》中对国际航线中行李遗失的赔付规定,赔偿标准是行李每公斤20美元,乔女士的行李重8公斤,故为160美元。

  关先生说,公司确实打算把赔付额提升至2000元人民币,但根据上级要求,公司对乔发布的书面说明,这就要根据规定来操作,所以把赔付额复原。昨日,韩亚公司再度致电乔女士,但乔女士表示,对于给出的赔偿政策无法接受。

  律师

  提供失物价值证据是关键

  对于赔偿争议,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香律师认为,航空公司赔偿制度谈不上霸王条款。最关键的是,乘客能否提供足够的价值证据。王律师称,既然有托运一事,且以机票为证,可认为双方托运合同成立。如可提供足够且确实的价值证据,则可认为航空公司在托运中没有履约,是合同侵权,航空公司应照价赔偿。(李天宇)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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