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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喜路”告赢商标权案 获赔22万元

2008年11月25日 15:07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公司侵犯“登喜路”商标,法院判决华斯特公司停用登喜路商标,赔偿22万元。

  法院认为,华斯特公司未经邓希尔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登喜路标识,并在《品牌招商/加盟手册》中突出使用登喜路标识,侵犯了邓希尔公司对登喜路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登喜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登喜路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与登喜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赔偿邓希尔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邱伟)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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