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儿与人合伙上演绑架闹剧敲诈双亲2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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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岁少儿与人合伙上演绑架闹剧敲诈双亲20万
2009年05月14日 14:14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盗窃案、失踪案到绑架案,王先生一家在一天之内承受了三重打击。警方展开调查后,却发现犯罪嫌疑人竟然是王先生的好友朱某。朱某到案之后,却语出惊人,表示这是王先生13岁的儿子强强和他一起导演的骗钱闹剧。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朱某是否唆使了强强共同犯罪呢?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接到“绑匪”勒索短信

  2008年11月,王先生夫妇下午回家时,惊讶地发现家中存放贵重财物的柜子被人撬窃,柜中价值上万元的金饰和现金不翼而飞。

  几小时后,令王先生一家更为担心的事情发生了,他们年仅13岁的儿子放学后迟迟没有回家。

  而到了第二天凌晨,王先生收到了一条敲诈短信:“王老板,你儿子在我这里,如果不想他出事,准备20万元。”王先生不得不第三次到派出所报案。

  好友嫌疑陡升

  警方在仔细分析了王先生一家这一天来的遭遇后认为,它们之间可能有所关联。首先,警方在王先生家中发现了这起盗窃案的不同寻常之处。因为王先生夫妇的贵重财物都存放于卧室一个并不起眼的小柜子中。而被盗现场却没有大肆翻动的痕迹,甚至连大门的门锁都未被撬动,一切都显示这是一起目的性非常明确的盗窃案,盗窃者对王先生夫妇存放财物的习惯了如指掌,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警方调查了王先生夫妇的生活圈子,发现这是一个社会关系极其简单的家庭。王先生夫妇膝下只有一个13岁的儿子强强。他们在青浦开了一家饮食店,凭借着勤劳和手艺,饮食店的生意红红火火。王先生夫妇平时乐于助人,热情善良,也从未与人结过仇。

  但不久警方在走访中发现了一个疑点。王先生家的房客朱某在案发那天起,也再未在王家出现。朱某是王先生的好友,与王先生一家关系特别和睦。虽然朱某同是厨师出身,但却时运多舛,不仅事业上没有成就,不久前还与妻子离了婚,居无定所。同情好友悲惨的遭遇,王先生便将自己的一间房间免费借给了朱某居住。

  “被绑”小儿参与其中

  经济拮据、对王家情况熟悉、在案发后突然失踪……一切都显示,朱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王先生与“绑匪”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双方商定了价格为12万元。

  与此同时,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最终在外地将朱某抓获,在其暂住地警方也找到了王先生的儿子强强。

  可是,令警方始料未及的是,强强对于此次“解救”并不太领情。他告诉警方,朱叔叔并未绑架他,他是自愿跟着朱某出来开网吧的。原来,朱某因为手头紧,便打好友的主意。他凭借着强强的信任,以一起开网吧为由,指使强强盗取了家中的钱财后,与他一起到了外地。随后,他又多次使用专门购买的手机卡,向好友王先生发送威胁短信或直接通电话,谎称绑架了其儿子勒索12万元。

  法院:少儿只是“盗窃工具”

  朱某到案后,虽然对作案过程供认不讳,但他却认为自己是与强强共同犯罪,特别是盗窃的环节中,是强强实施了盗窃,自己没有责任。

  而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检察院的观点,认定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法官看来,尽管实施盗窃的是强强,但他年仅13岁,对于事物缺乏足够的是非判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对自己盗窃的目的和后果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他只是朱某实施盗窃的一个“工具”,所以真正的盗窃者应该为朱某。

  同时,朱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予以两罪并罚。本案中朱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通讯员 夏芸 记者 郭宇 漫画 史清禄)

【编辑:陈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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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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