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经营者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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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经营者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年08月11日 09: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新颁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项新法规已经实施。 从即日起,我国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被三张新的许可证取代,分别是《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流程及办法已出台,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编辑:陈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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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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