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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需规范

2015年09月11日 09:5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刑罚方法,其通过禁止犯罪人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利实施处罚。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2015年4月,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下称专项检察活动),其中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专项检察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专项检察活动,摸清了海口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研究探讨,以期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

  海口市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状况

  经核查,监狱交付是当前海口市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主要途径。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以来,经海口市检察院对海南省内的海口监狱、美兰监狱2013年4月以来出监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核查,发现从这两所监狱出监后,应在海口市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共有18人漏管。主要问题是:

  监狱交付不规范,极易导致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调查发现,目前海南省各监狱对出监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两种交付执行的方法:一是对出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出监前填写《社区矫正保证书》,该保证书要求罪犯出监5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入监登记表、社区矫正保证书、出监鉴定表通过邮政机要途径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但2013年以来,海口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只收到海南省三江监狱寄送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法律文书,未收到省内其他监狱寄送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法律文书。

  目前,海南省各监狱送达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中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通知文书,而能反映罪犯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仅有判决书、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因寄送的文书中无明确的交付执行通知手续,极易造成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当成普通刑满释放人员处理,导致脱管、漏管。尤其是2013年底,海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监禁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来,省内各监狱(三江监狱除外)未认真执行上述通知要求,履行提前通知和向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致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被交付执行环节存在明显漏洞。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有些监狱仍沿袭以往的做法,将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当成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手续,并告知其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这一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对交接、执行工作造成程序性影响。

  接收、监管机制缺失,导致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海口市公安局各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自2013年4月接管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工作以来,大多未建立相应的接收、监管工作机制,致使部分监狱寄送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材料被当作普通刑满释放人员的材料处理,造成脱管、漏管情况时有发生。

  作为执行机构的公安派出所缺乏实践经验,不熟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业务,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按规定落实,造成虚管。目前,海口市辖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约占全部派出所的20%。由于执行工作不具普遍性,加之执法人员流动性大,很少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按法律要求落实。

  相关规定不完善,影响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与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虽明确了派出所的执行主体地位及执法规程,但对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地位、作用未予规定,造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执法上与交付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行使不能形成有效对接,执行机制存在缺陷。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报到、社会活动缺乏规制性措施,在当前人员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下,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日常监管难以落实,必然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些驻监检察机构未认真履行出监告知义务,致使罪犯漏管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依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驻监检察机构应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寄送执行地检察机关。但2013年以来,海南省一些驻监检察室未能认真执行这项规定,致使执行地检察机关因不掌握情况未能对此类罪犯漏管问题实施有效监督。

  如何加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是当前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主要工作。从司法实践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占社区服刑人员的较大比重,且大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系重刑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高,思想改造较难,应引起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核查摸底、纠正整改、完善制度等工作,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除依法监督纠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外,还应从完善相关执法司法机制入手,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强监督,推动交付机关、执行机关进一步完善交接工作机制。针对当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交接不衔接导致的漏管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监督,进一步推动交付机关、执行机关完善交接工作机制,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罪犯交付办理及有关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工作,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上、法律文书不及时送达造成脱管、漏管。加强动态监督,定时了解在辖区内监外服刑罪犯的信息,全面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情况,并在日常检察工作中重视对相关罪犯数据信息的核对工作,不定期走访执行机关、社区矫正组织,重视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约见谈话等。

  二是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力度,采取有效监督措施,推动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规范执法活动。

  三是针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不按规定报到、脱离执行地缺乏约束性措施容易造成脱管等问题,在加强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协调各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完善相关规定,探索制定相关处罚制度规定,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检察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定期相互检查、核对台账和工作联系制度;对辖区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法活动实施同步监督,促使其规范执法。

  (作者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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