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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替考入刑太过严厉应予以治安处罚

2015年09月30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近年来考试作弊十分猖獗,网上、街头到处充斥着倒卖作弊器材的小广告,组织考试作弊甚至成为一种发家致富的产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作弊行为作出严惩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些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修改表示赞同,认为这有利于刹住考试作弊之风,威慑不法分子,对改善社会风气、建立社会诚信具有很大作用。

  “大规模的团伙组织考试作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立法机关将这种情况入刑,对于刹住考试中的不良风气是有必要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此说法表示认同。他认为,作弊是道德缺失,是不诚信的表现。我国各种类型考试很多,大家都希望公平竞争。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不仅是诚信问题,还破坏了考试规则,有违考试公平原则,这对其他考生是不公平的,也为我们选拔真正的人才制造了困难。为了维护社会诚信,打击考试作弊风气,对这种组织作弊行为,运用刑法手段进行惩治十分必要。

  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信息,2015年5月,15名中国公民因涉嫌“替考”被宾夕法尼亚州大陪审团起诉。这15名涉案人员利用假护照等方式进入考场,帮助他人获得托福、SAT以及GRE等考试成绩。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人员或涉嫌欺诈罪、签证欺诈等罪名,可能被处于最高20年监禁。

  阮齐林指出,枪手与雇主均应入刑。因为虽然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替考属于相对来说较轻微的,造成的影响不如前者严重,但是这种用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同样是考场中的一种作弊行为,如果加以放纵的话,考生们会产生投机取巧心理,不仅不利于考试公平原则,甚至会助长这种不良风气。

  “从另一个方面看,其实对替考者处罚并不重,只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具有主观故意性,并且还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阮齐林说,替考入刑这样一种机制一旦建立起来,就会极大遏制投机取巧心态,对替考的打击还是有必要的。

  “替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枪手’,这是一种个人考试作弊行为,不同于组织作弊的营利性行为,这种个人行为不存在金钱交易,而将此作为犯罪处理似乎过于严厉,有很多专家学者包括我本人,都对此有异议。”赵秉志称将替考入刑太过严厉。

  “这一款规定不尽合理。”赵秉志认为,替考者大部分是年轻人,有的是在校大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给一个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就够了。如果动用刑罚,今后他们都将要带着犯罪记录成长生活,这对他们来说太过严厉了。记者 陈丽平 见习记者 朱 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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