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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预缴学费打折”该不该?

2015年09月30日 09: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高校无权“打折”

  “预缴学费打折”的做法,无视相关管理规定,损害高校收费行为的严肃性。

  高校收费,之所以从教育部等层面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其目的就是要规范教育收费标准,凡是与之不相符的收费,不论多收还是少收,都是不正当的。作为一所公立的省部共建综合性大学,预收学费打折的行为,看似实惠了学生,但由此暴露诸多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作为公立大学,学校有没有“减免”学费的权力?一旦将来学校经费出现缺口,该通过什么途径补上?这是其一。其二,教育部早于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既然有规定,就该严格按照规定收费,高校不应各行其是。还需反思的是,问题早已发生,相关监管部门的“查处”却迟迟不到位,监管难辞其咎。直至媒体接到匿名爆料,才使这一不规范收费行为曝光。舆论倒逼监管出击,这至少说明,一是相关部门对不规范收费行为的监管存在短板和漏洞,二是社会各界举报相关问题的渠道相对单一。

  传统意义上的乱收费,是指收取不该收的钱。事实上,国家对收费方式有明确规定,高校擅自变更,也是一种“乱收费”。对于这种“乱收费”,任何人都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向当地物价等职能部门举报。

  非强制收费可尝试

  预缴学费打九五折,相比于定期存款利率来说是划算的,给学生节省了学费,这所高校打出这一“优惠政策”后,很多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都预缴了学费,不仅收到明显效果,也受到学生支持。这一政策并非强制性收费,给学生提供了缴费多样化选择,学生可以选择到期缴费,也可以选择预缴打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决定。预缴学费打折,类似于商业促销打折活动,可以说是互惠互利,达到了双赢。

  尽管这一做法表面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不得跨学年预收”的规定,但从精神上却并不违背。教育部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防范学校乱收费,保障学生权利。预缴学费打折虽然有违教育部规定,但并不是强制收费,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跨学年预收学费不应该被指责,这是因为预缴学费并不是强制收费。教育部制定不准预收费的规定是为防范学校变相盘剥学生利益,但这所高校并没有盘剥学生利益。同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应予以修改,要反对的是作出强制规定、变相盘剥学生、不顾及学生利益的预缴学费,如果预缴学费利于学生,又不是强制规定,又何必一概否定呢?政策规定不能太过死板,要以学生利益为旨归。要允许学校进行一些尝试,只要这种尝试建立在尊重学生权益的基础上。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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