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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对抗演习蓝军使用诈降手段获胜引争议

2012年08月02日 09:21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7月中旬的一天,沈阳军区某炮兵旅在野外开展战术训练过程中,蓝方对红方周边的民用目标实施猛烈炮火袭击。红方指挥员立即指导部队搜集证据,警告蓝方作战手段违反了战争法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外界公布,有力震慑了蓝方。

  目睹这一场景,该旅旅长刘绍利告诉笔者,年初以来,他们组织官兵认真学习和运用战争法,取得较好效果。

  遭遇诈降战场失利

  去年金秋时节,该旅在科尔沁草原深处开展“红蓝”对抗训练。战斗实施阶段,红方炮兵观察所遭遇蓝方小股人员袭击。红方指挥员下达反击命令,担负任务的十一连连长刘金虎采取迂回、穿插、包抄的方式进行反击。激战10分钟后,蓝方小股人员伤亡惨重,仍借助有利地形固守待援。

  在红方反击小分队对蓝方残余力量,再次进行猛烈射击后,几名蓝方战斗人员举着白旗示意投降,并向红方阵地走来。当反击小分队信以为真,准备接受投降时,对方突然射击,造成几名战士“伤亡”,形势随之发生微妙变化。

  训练复盘时,红方指挥员认为,自己一方严格遵守战争规则,而对方却不择手段,导致己方局部战场失利,于是怒气冲冲地与蓝方指挥员进行理论。谁知,对方却振振有词:“现代战争的根本法则是‘胜利法则’,两军交战追求的是军事利益最大化,看重的是胜利法则而非战争规则。”

  对抗结果不可更改,但红方指挥员觉得很窝火:“你用背信弃义的做法设置陷阱,发动突然袭击,违背了战争法。”

  诈亦有道当守规则

  由对抗训练引发的争议,旅领导没有简单地下结论,而是引导官兵展开深入讨论。

  蓝方指挥员认为:“诈术是诱歼敌人的一种军事谋略,也是战争法允许的合法作战方法之一。正所谓‘兵不厌诈’,恰当运用计谋,是取得胜利所需要的。”

  “话虽这么说,但是战争法也对诈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和限制。《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该旅司令部作训科科长马金生的话有理有据。

  随着讨论的深入,问题逐渐聚焦:对违反战争规则的‘背信弃义’行为,能否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对方攻击平民、医院等非军事目标时,应当怎样进行揭露?或者,蓝方乔装打扮成平民,趁我方松懈时采取行动,应当如何应对?

  在对抗训练总结阶段,旅领导讨论认为,如果背信弃义行为不加控制,将损害战斗员和平民的利益。因此,必须学会运用战争法的诈术规则,及时识破对方违反诈术规则的手段,依法揭露背信弃义的违法行为,遏制违法作战的行动。

  分层学习依法应对

  今年年初,旅机关专题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官兵了解战争法的一般规定,但运用战争法的能力不强。于是,旅领导决定,针对官兵担负的不同任务,以及未来战场可能遇到的涉法问题,引导官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他们广泛开展随机式、情景式以及多媒体教学,引导官兵在剖析典型案例中加深对战争法的理解。学习活动中,他们区分各职各类人员做到各有侧重,旅首长机关重点研究作战决策和方法手段,基层军官结合可能承担的具体战斗任务学习战争法,战士重点学习基本规则和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等具体内容,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他们按照具体化、系统化、实战化的要求,制订了便于操作的战时涉法问题处置预案。充分利用部队日常训练、战术演练等时机,对实战中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引导官兵掌握应对诈降、滥用保护标志等违法作战行为的处置方法。

  前不久,该旅组织官兵进行以“基本知识、基本要求”为主要内容的战争法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年度政治工作讲评、军事素质认证综合评定的依据。(逄强 刘立飞 张壮壮)

【编辑:王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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