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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人大《决定》 五大亮点强化信息保护

2013年01月23日 09:39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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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建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对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宣传贯彻《决定》,帮助官兵学习理解《决定》内容,本报特邀军队法律工作者撰写了相关稿件。

  《决定》的通过和施行,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安全运行。总体来看,《决定》有以下5个亮点。

  亮点一:

  加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刑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和滞后,针对性不强,惩戒力不够,未形成网络信息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决定》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明确了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权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弥补了迄今为止有关法规在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适应了当前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亮点二:

  明确网络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者。那么,谁应该承担起网络信息保护的责任?《决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网络信息保护的初始责任主体。因为,初始责任主体掌握大量的用户信息,只有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堵塞个人信息可能流失的渠道,防止网络侵权。

  其次,《决定》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也负有保密责任。

  其三,作为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如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安全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亮点三:

  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

  《决定》对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是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五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决定》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属于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此进行系统规范,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公民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为防范常见的电子信息广告骚扰、打击非法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四:

  为公民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网民依法享有以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权利。《决定》第八条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因此,公民一旦发现自己受到侵害,可以直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交涉,要求制止侵害,防范可能产生的更严重、范围更广泛的损害后果。

  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的权利。《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规定所指的有关主管部门,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还包括享有执法权的工商、公安、安全机关等。

  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维护自身网络信息安全权益,除了自力救济、行政救济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公民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惩罚违法者。

  亮点五:

  明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决定》规定,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等行政处罚。违法性质严重的,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决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可视违法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对故意窃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可视犯罪情节,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存在侵害,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傅晓东 海军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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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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