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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2013年01月23日 11:25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如何维护互联网运行的安全和秩序,最大限度地去弊兴利,保护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性难题,各国广泛关注、高度重视。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厉行法治,依法施政。在互联网管理方面,遵循建章立制、依法治理的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通过立法强化对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得到广泛认同和支持。当今各国网络安全立法主要有3个特点。

  首先,从本国国情出发,选择和制订与本国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网络管理法规制度。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普遍通过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如,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涉及计算机犯罪惩治与防范的法律《数据法》。美国是计算机和互联网发展最快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网络安全立法数量最多的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首次将计算机系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此后,又制定了《公共网络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还在《国土安全法》中对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等作出专门规定。亚洲国家也纷纷立法,新加坡1993年制定《滥用计算机法》,韩国2001年制定《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日本2003年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发展互联网事业与加大监督、限制负面效应并重。各国政府的立法注重鼓励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使其发挥出更大效能。如,对互联网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美国通过立法加以鼓励,提出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当限制。新加坡是全世界最早推行“政务信息化”的国家之一,从1981年就开始发展电子政务,还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引进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以加强国家行政部门的计算机化,向公众提供一站式、快速便捷的集成式服务。另一方面,各国通过立法加大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互联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受非法侵犯,以及防止违法分子利用网络侵犯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德国《为信息与通讯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又称“多媒体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网络专门法,对电子网络空间的行为提供了全面、综合的专门法律规范。

  第三,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网络犯罪相结合。互联网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维护和保障互联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立法监管的一个基本着眼点。很多国家把网络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放在突出位置,在相关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如,美、英、日、德、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了专门的信息数据保护法。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对防止泄露个人信息和侵犯隐私作了规定,《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等方面的言论为非法,在刑法中对计算机欺诈、伪造证据、与数据处理有关的交易诈骗、篡改资料、计算机破坏等计算机犯罪及处罚作了规定。韩国法律规定,向第三方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者的刑期可达7年以上。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具体体现。(丛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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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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