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日本觊觎钓鱼岛是对国际正义挑战和反攻倒算(3)
三、以《旧金山和约》、《冲绳归还协定》为据侵占钓鱼岛是对国际正义的挑战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等反日本法西斯战胜国参加的情况下(苏联等国虽参加会议,但最后也拒绝了签字),单独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也是美国在战后托管冲绳的所谓“法律根据“。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黄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及权力。” 日本政府挟《旧金山和约》自重,罔称这个第三条的内容包括钓鱼岛在内。
1972年3月8日,日本在外务省公布的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中声称:“尖阁诸岛(中国钓鱼岛)并不包含在根据 旧金山和平条约 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且根据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冲绳归还协定), 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是想说明美国在战后占领冲绳(包括钓鱼岛)是根据国际条约,即《旧金山和约》进行的,所以是合法的。因此,美国后来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将冲绳(包括钓鱼岛)“归还”给日本也是合法的,而钓鱼岛等岛屿包括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之内,也包括在《冲绳归还协定》的范围之内,故钓鱼岛等岛屿归属日本也是合法的。
日本政府的“基本见解”,是荒谬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一是《旧金山和约》本身对于中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政府一开始就宣布了其非法性、无效性。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在1950年12月4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关于对日和约应该如何进行,周恩来在1951年8月15日的声明中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宣言规定不得单独媾和,……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之会员国进行。”可见,中国的声明有理有据,中国的态度非常明确:《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来说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