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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长就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2013年07月25日 08:55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为退役士兵高质量就业创造条件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转发12个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本报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专访了民政部部长、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立国同志。

  党政军12个部门联动 经过20个月磋商

  配套文件突出可操作性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复学、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

  《条例》规定比较原则,如何执行、落实还需要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推进。比如,《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等四类重点对象由政府安排工作,由于指令性安置与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依然存在,如何确保岗位落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再比如,《条例》规定对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等优惠,也需要进一步明晰细化。

  为确保《条例》有效落实,新旧安置制度平稳衔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民政部、总参谋部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党政军12个部门,从2011年10月到2013年5月,经过20个月反复协商、共同努力,在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化、可操作的政策意见。

  《意见》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对于保障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吸引适龄青年参军服役,均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 有6项具体体现

  配套文件含金量较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是近20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突破较多的一个文件,从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4个方面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6项体现:

  扩大了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由原来的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创新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学习深造。

  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的保障措施,明确指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强调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士兵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积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

  各项重点工作有较大进展

  记者:在牵头制定出台《意见》的同时,请问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方面取得哪些进展?成效如何?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一年多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重视支持,切实把安置改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牵头作用,努力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好安置改革任务,各项重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首先,改革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各级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国家层面,除《意见》外,还印发了《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出台了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都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此外,还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贯彻落实《条例》的综合性文件,16个(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

  其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2012年12月,民政部在辽宁省成功召开全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分析形势,提出措施,推进落实。各地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原则,不断将教育培训引向深入,退役士兵参训率、就业率逐步提高。据统计,2011年全国参训退役士兵有29万多人,参训后就业率在70%以上;2012年全国参训退役士兵超过32万人,参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

  第三,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较好完成。按照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部署要求,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基本完成了伤病残士兵3年集中移交安置任务。积极研究特点规律,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政策制度、转化为常态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合理需求,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妥善安置。

  各地认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重点安排工作对象安置质量得到明显提升。通过大力宣传引导自谋职业、全力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安置义务等措施,妥善解决了一批多年来困扰地方的安置遗留问题,较好地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发挥民政系统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

  继续推动《条例》有效落实

  记者: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答:下一步,民政部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继续推动《条例》有效落实,更好地发挥民政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

  以征兵时间调整、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等为契机,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让士兵退役前全面了解安置政策。协调媒体宣传各地推动改革的经验做法、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的先进事迹、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对《条例》和《意见》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梳理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统一工作执行尺度。联合军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安排规程、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等文件,推动工作规范化发展。通过政策创制推动退役士兵待遇增长,科学确定各项安置经费保障标准,让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认真履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军地配合,搭建安置工作的有效平台。用好用足用活军地在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全面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等方面已经建立的有效工作机制,确保相关重点工作有序进行。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探索建立用人计划等相关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健全“退役士兵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安排工作机制,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全国统一互联、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数据无缝传递、及时更新、动态管理,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增强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努力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实用化。- 本报记者 董强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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