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陕西随军家属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税等

2014年08月18日 11:17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省政府、省军区近日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法指出,鼓励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随军家属报考公务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社区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鼓励随军家属参加社区“两委”选举和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选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优先安排。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

  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吉卫华)

【编辑:高辰】

>军事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