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副连长无假离靶场不理营长催 被调整出队
春节前夕,江苏某预备役高炮师组织首长机关网上红蓝对抗演练。参演预备役军官准时进入“战时”位置,在紧张的战场环境中练指挥、练谋略、练战法,整个作战行动有板有眼。谈到预备役军官走上指挥前台的新气象,师领导介绍说,这是军地依法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带来的成果。
不让发展“优势”成劣势
都说寓军于民是预备役部队的发展优势,但“聚之为兵,散则为民”的管理模式,也很容易成为制约部队全面建设的劣势。
前年夏天,该师所属某团参加省军区组织的高炮实弹射击考核。部队刚到靶场,一名预备役副连长就以家中有事为由,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去。营长打电话催他回来,他却不以为然地回答:“我正忙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当兵就得守“规矩”,既然穿上了这身军装,就必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在师党委监督下,该团及时将这名副连长调整出队,并通报至地方组织人事部门。
不能满足于一人一事的教育管理。事后,师党委组织机关人员走访预编地党政领导和预备役军官、专武干部倾听意见,召开军地融合式发展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军地依据《预备役军官法》,围绕预备役军官的选配、管理、考核任免、培训、活动、奖惩、待遇及职责等8个方面,联合出台了《预备役军官管理细则》。
过去,少数单位在选编预备役军官时考虑平时建设的多,而对预备役军官能不能参训执勤、能不能带兵打仗考虑不多,有的甚至把“平时管用”与“战时顶用”画等号。《细则》出台后,该师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驻地相关部门建立预备役军官预选对象数据库,把爱军精武、专业对口、能力素质作为纳编预备役军官的硬标准,重点选编了一批曾是精武标兵、优秀教练员和指挥员的转业干部。
日常管理中,该师借力发力,使寓军于民真正发挥制度优势。《细则》突出建章立制管经常,通过与地方组织部门联考联评,实现了军地联建联管预备役军官的目标。
依法维权增强荣誉感
前些年,师领导调研时总会听到一些预备役军官抱怨:“我们训练成绩再好地方领导也不会表扬,影响了本职工作却肯定会挨批……”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这在《预备役军官法》中有明文规定,可为什么一些地方却难以落实?师党委“一班人”分析后认为,《预备役军官法》是调动军地双向资源服务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法律,部队要主动出面协调,依法把预备役军官的切身利益维护好,让他们安心履行国防义务。
几年前,为备战全省民兵预备役防空兵部(分)队实弹射击考核,某团预备役军官、副指导员凌春华参加乡镇合并竞争上岗考试受到影响。团党委了解情况后,主动把凌春华安心训练的事迹反馈到地方组织人事部门。随后,当地市委组织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中“履职尽责好和在执行重大任务中表现出色的预备役军官,提升使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录用”的规定,为凌春华打开“绿灯”。最终,凌春华顺利通过考核,出任新合并的乡镇武装部副部长。
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该师23名预备役军官参加部队集训时利益受损的问题,通过涉军维权平台得到了妥善解决;此外,130多名预备役军官因在部队工作业绩突出而被地方单位“挂钩”提升或列为后备干部培养对象。这大大增强了预备役军官的自豪感和归属感,反过来,又引导他们自觉接受部队管理,主动参与国防建设。
依法管用成为“新常态”
除了《预备役军官法》外,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还曾以文件形式出台一系列与预备役部队建设有关的法规,这些法规同样是加强预备役军官管理使用的“尚方宝剑”。为此,这个预备役师紧密结合实际,在“用好上面的”“形成本级的”“探索急需的”等方面做足文章,渐渐使依法管用预备役军官成为“新常态”。
近年来,该师坚持用中央文件精神提高发展起点,用上级指示要求促进工作落实。一些预备役军官履职意识不强,把参加部队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等活动视作“军民共建”。师党委利用召开党委扩大会等时机,组织预备役军官集中学习有关法规文件,纠正错位思想。
某高炮团组建之初,没有办公场所、缺乏办公经费,基层营连部建设和人员编组难落实。为破解这些难题,团党委在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上求突破,与地方政府联合出台《关于预备役高炮团建设的意见》,有效推动了各项建设。近年来,师党委利用江苏省提出的要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机遇,积极宣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思想,联合地方政府出台20多部法规文件,有力推动了预备役营连正规化建设。
一段时间,有的预编企业出于生产效益考虑,不大鼓励预备役军官参加部队活动。师党委主动召开预编企业领导座谈会,集思广益找准维护企业利益和确保部队参训率的结合点。他们在实践中探索形成《预备役军官定期回营办公制度》,要求预备役军官每3个月回营办公一次,已成雷打不动的制度。对于编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预备役军官,市、区(县)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团(营)还要定期进行联合考核,督促他们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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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对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了预备役军官管理制度,拓宽了选拔来源渠道,规范了培训工作,充实了战时征召规定,完善了待遇规定,细化了预备役军官工作的法律责任,为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管理水平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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