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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南海仲裁案结果改变不了铁的事实

2016年07月11日 08:50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 

  仲裁结果改变不了铁的事实

  ■叶 强

  2013年1月,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面就中菲之间有关南海争议提起所谓仲裁。无论仲裁庭作出什么裁决,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不会接受,不会承认。仲裁结果改变不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是铁的事实。

  ——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自古形成的,任何否定中国合法权利的图谋都必遭失败。

  南海诸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制、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曾一度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将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中国收复了南沙群岛,并通过编订地名、出版地图、行政设制、军事进驻等方式宣示主权和加强管辖,从法律和事实上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战后数十年,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任何国家对此提出异议。

  ——中国不接受仲裁,是因为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只有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才能做主。

  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不能任由所谓仲裁庭来裁决。中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信任过巴黎和会,在“九一八事变”后信任过国际联盟,但是无一例外都被出卖了,先后丢失了山东和东北三省。历史的教训告诉中国,领土主权问题,只能由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做主,其他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机构都无权处置。

  ——中国不接受仲裁,是因为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的行径严重违反国际法。

  首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6条规定,强制仲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正如《公约》序言所指出,《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是“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陆地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事项,因此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而菲律宾恶意规避争议主题事项,将中菲两国围绕南沙部分岛礁领土归属的争议“包装”成“岛礁法律地位争端”和“执法活动争端”,以国际仲裁之名行贬损中国领土主权之实。仲裁庭对此显然没有管辖权。

  其次,《公约》赋予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当事国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必须受到尊重,并且具有排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的效力。《公约》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公约》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而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都明确规定中菲双方将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问题。2002年中国政府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在此情况下,中菲两国之间的南海争端只能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最后,《公约》赋予缔约国在特定争端事项上排除强制仲裁的适用。根据《公约》第298条,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缔约国可以书面声明排除适用包括强制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作出声明,在第298条所涉及的争端主题事项上,排除任何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的声明构成了解释和适用《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阿基诺政府对此视而不见,强词夺理。自《公约》生效以来,本案是第一例在一国已作出排除性声明的情况下,另一国针对该声明所涵盖的争端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程序的案件。阿基诺政府是在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严肃性构成严重的挑战。

  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各国都要以国际法为共同准绳,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都应防止越权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更不能罔顾客观公正,借“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权益之实。今天,我们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的决心未变,能力更强,任何企图否定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径,必将付出代价。

  (作者单位:中国南海研究院)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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