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8日电 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日报合办的正义网今天刊载分析文章,通过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三年来查办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对近年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剖析。
分析认为,近年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5.6%。其中贪污案件141件153人,比例为40.4%,占第一位;挪用公款案件125件146人,比例为36.4%,占第二位;受贿案件67件70人,比例为18.7%占第三位。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2、从发案部位看,发案部位涉及面广,银行部门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在查处的金融系统犯罪嫌疑人中,有中行、农行、工行、交行、保险、证券、信用社等部门。资料表明,三年中全省检察机关查处银行部门涉嫌犯罪286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人数73%,其中2002年银行部门涉嫌犯罪93人,占金融系统总涉案人数79.5%。
三年中全省保险部门涉嫌犯罪49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数的12.9%,证券机构涉嫌犯罪19人,占金融系统犯罪总数的4.9%。
3、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349件犯罪案件中,管理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有一定的比例,共有91件,占发案总数的25.3%。
4、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们对哈市辖区内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才二十几岁,这些人胆大妄为,大多不计后果,极其贪婪,多次作案,重特大案件多系他们所为。如原佳木斯市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交易委托员史某,多次挪用股民股票帐户中的股票和存款共计28.7万元,2000年8月末,史某因挪用公款抄股,无法归还,畏罪潜逃,于去年7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1998年作案时才24岁。又如原伊春市金山屯区农业支行储蓄员靳某和赵某从1997年开始合伙谋划挪用银行储蓄款做买卖,五年中共计挪用公款1262万元,贪污8.9万元,仅去年底到今年初的2个多月的时间内就挪用公款24笔,其中12月16日当天挪用公款6笔达54.7万元,作案时两人年龄分别为23岁和28岁。
5、从立案侦查的案件看,金融系统涉案人员级别高且数额愈来愈大。前几年基层科级以下领导发案较多,近年来查办处级以上的犯罪较多。以哈市为例,近两年来共查处金融系统涉案10万元以上的大案89件,占金融系统发案总数的78.8%,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2件,占金融系统发案总数的19.5%,处级以上犯罪要案30件,占金融系统发案总数的26.5%,其中有3件为厅级以上的要案。从省院大要案备案资料分析,近三年查办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100万元以上大案有增多趋势,2002年金融系统百万元大案查办17件占21.5%。
6、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呈现出明显的"窝案"、"串案"的特点。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如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原副行长丁志国案件,涉案人员多达22人,股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7名,处级以上干部13名,其中已判刑15人。
7、金融系统案件中,携款潜逃案件比例较高。近三年来,我省金融系统虽然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但携款潜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且比例较高。据统计资料反映,全省2000年金融系统携款潜逃案件占金融系统发案总数的34%,2001年上升为41%,其中全省挂牌督办大要案中,金融系统携款潜逃案占37.4%,在开展追逃专项打击的情况下,2002年发案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不断发案,有的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境外,有的逃往国外、境外,滞留不归。
8、金融系统涉案嫌疑人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在查办的案件中,有的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或特殊岗位;有的将资金转来转去;有的空存骗支;有的采取打假卡、偷刷卡及串户手段;有的采取存款不入帐截留挪用;有的采取虚付利息款套出现金。
对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章不循、违章不纠,执行制度流于形式,给犯罪人可乘之机。金融系统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特别是经过深化改革,在储蓄、信贷、清算、稽核、审计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的规章制度。但是从查办的349件犯罪案件中的情况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章不循,违章不及时纠正,执行制度不严,管理松懈,有的单位对现金提取、票据管理、货款审批等不能按章办事;有的单位将多项可相互制约的工作职能交由一人承担,使得权力失去了制约,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有的单位检查监督不到位,甚至在业务工作繁忙时就放弃程序制约、放弃监督;有的单位稽核对帐不深不细、不及时而流于形式,甚至已发现疑点,却不愿或放弃深追细查,结果给犯罪人可乘和携款潜逃之机。如中行某支行储蓄所储蓄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偷支储户存款案,就是由于该储蓄所没有执行操作微机本人离开时应按退出自己密码的规定,支款超过2万元应按规定上报行里备案的制度,才使张某有机可乘,挪用储户存款达46万元。
2、受不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没有开展及时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一些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而一些金融单位领导忙于抓业务,忽视职工思想工作,使一些年轻人,甚至是一些领导经受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贪欲膨胀,追求享乐,迷恋酒色,最终抵不住诱惑而走向犯罪道路。如原农行哈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焦某(正处级),吃、喝、嫖、赌样样全,曾三次利用双休日乘飞机到北京王府饭店找"小姐"每次消费四、五万元,经常赌博,每次几万、十几万的花销。
3、管理制度有漏洞,监管制约不力。目前,金融系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大量采用微机等现代科技手段,但由于相应的管理、制约措施和技术防范手段相对滞后,没有跟上发展需要的步伐,致使利用微机进行犯罪的情况屡屡得手。如黑龙江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香坊营业部电脑机房负责人戴某,利用熟知的电脑程序先后挪用公款18次,金额达965万元。
4、进人把关不严,用人不当。近年来,一些发案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在选拔、任用业务人员时,不注意严把录取关,注重关系,放弃标准,使一些思想素质差,品行不良,甚至一些有劣迹行为的人进入金融部门。
最后,文章还就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防范给出了可行的措施及对策。
1、加大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不断完善建立"教育、监督、管理、打击""四位一体"、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金融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建立思想、制度、法律三条防线,确保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
2、加强法制宣传和政治思想教育。要使金融系统开展的法制教育、廉正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和具体化。要引导金融系统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终于职守,自觉做到"不想贪",通过开展法纪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勤政廉洁,自觉做到"不敢贪"。通过强化教育,全面提高员工素质,清除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3、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用健全的制度和法规来防止和消除发案隐患。首先要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强化内部管理,狠抓制度落实。其次要针对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转向智能化的特点,增强管理手段的科技含量,及时地修改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针对金融系统携款潜逃问题突出的情况,建议国家尽早拿出相关办法,尽快与有关国家订立司法协助条约。
4、加强对金融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的制约,建立纵横交叉的监督网络。重点解决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问题,强化权利制约,解决个别领导一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变一人多权为一权多人管,实行岗位轮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要通过强化岗位职责来保证严密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的真正落实。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预防犯罪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中,一级包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道道把关,并切实抓好检查、监督,做到奖罚分明,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