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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刘涌案改判是否另有别情

2003年09月04日 09:48


震惊全国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八月十五日终审,首犯刘涌被改判死缓。图为正在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的全国严打斗争展览上,有关刘涌案的介绍受到关注。中新社记者:张炜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联系电话:88387124)

  刘涌案为何改判

  从一审死刑到终审死缓,备受关注的刘涌案积聚了太多的新闻要素。作为媒体,我们有责任弄清的是,改判的法律依据和关键因素,究竟是什么

  本刊记者/刘志明(发自沈阳)

  2003年8月16日早晨,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的扈艳像往常一样,去报箱取家里订阅的报纸。

  甫一展开,一则新闻跃入眼帘:刘涌终审被判死缓!

  扈艳一下子就傻了,瘫坐在沙发上。“影响这么大的一个案子,我万万没有想到刘涌竟能活命。”扈说。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当中,扈艳也许是受到伤害最为严重的当事人之一。她的丈夫王永学,四年前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等人殴打致死。

  2002年4月,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扈艳因不服民事赔偿判决,提起上诉。一年了,她每天都在关注事态的发展,等待最后的判决。

  最后的判决

  8月的沈阳,喧嚣依然。

  又是刘涌。这个貌似孱弱的人,已如影随形地在沈阳人心里牵扯了三年。终审判决一下,使他像案发时候一样,再一次击中沈阳城数百万民众的心。

  8月15日中午,终审的宣判地选择在距沈阳市数十公里外的铁岭市。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当天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戒备森严,法庭中挤满了人,他们多是被告家属。

  辽宁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宣读了终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的刘涌被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被告宋健飞被判处死刑。

  之后,铁岭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宣布了死刑执行命令。宋健飞当即被押赴法场执行枪决。刘涌则留下了一条命。

  这位律师说在宣判前他根本不知道宣判结果,很多人还让他作判断。他的判断是,刘涌必死无疑。“但万万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这几乎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记者手头的辽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终审判决维持了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等人做出的定罪部分以及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的量刑部分。改变的是,终审判决撤消了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而一审判决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死刑。

  二审对这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认定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涌的“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各项罪名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刘涌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数罪并罚的各项罪名的判决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对于刘涌的命运而言,先后两次判决对他的“故意伤害罪”的不同认定,无疑起了关键的作用。

  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刘涌“故意伤害”的对象,就是扈艳的丈夫王永学。

  2001年7月31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等人作出的“铁市检刑诉(2001)第54号”起诉书,指控刘涌: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一个叫程健的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程健、吴静明、董铁岩、李凯等人先后“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程健派一个叫做徐景岩的领董铁岩上楼指认了经营“云雾山”烟的业主王永学。嗣后,在农贸大厅二楼,李凯、宋健飞等人对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堵塞而死亡。

  本刊记者调查获知,这是目前已知刘涌种种“劣迹”中惟一一个牵涉命案的事件。

  刘涌的辩护律师之一、有“中国刑事第一律师”之誉的田文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在刘涌所有的罪名当中,可以让刘涌判处死刑的,就是“伤人致死”这一条,“这是个核心问题”。

  足见对“伤人致死”的认定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分量。

  按田文昌律师的理解,这个“核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刘涌有没有“指使”宋健飞等去打人。如果“指使”了,就是参与其中;如果没有指使,罪责则不在刘涌。

  2002年4月铁岭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王永学的死与刘涌有直接相关,是刘涌指使他人对王“故意伤害”。

  刑讯逼供?

  本刊记者在沈阳调查时得知,还有一个使局面发生转变的关键因素是:在对刘涌等人的侦察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没有对刘实施刑讯逼供。

  庭审中,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在律师会见当事人和在法庭上的时候,刘涌等人均反映,侦察人员有严重而又普遍的刑讯行为。

  多数被告当庭翻供。

  刘涌的另一辩护律师,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佟林告诉本刊记者,一审所认定的起诉事实都是根据被告在侦察阶段的口供相互印证得来的。在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供述”之类的字眼先后被引用了49次。佟认为一审判决的主要定案依据是被告的口供。

  在刘涌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刘涌的辩护律师一再向法庭强调刑讯逼供的可能。佟林说:“这个案子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口供,而口供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三点: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只有具备了这三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佟林说,口供的来源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一旦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了定案的客观性。

  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刘涌等人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法院。

  二审阶段,刘涌的辩护律师继续咬住刑讯逼供不放,并一再补充调查。他们终于找到了有力证据——8名现役或退役武警。这8名武警都曾被抽调去看押过刘涌或其他被告。

  佟林说:这8个武警是这个案子改判的关键。

  辽宁省知名的人大代表冯有为告诉记者,这时候的沈阳市公安局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100多名公安干警全部都接受了相关审查。

  事实上在一审庭上,公诉人曾被田文昌抓住了把柄。一审庭审时,刘涌质问检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

  检查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

  法庭上一片嘘声。田文昌反映敏捷,一下子就抓住了这个细节。

  律师们的努力导致的最终结果是,辽宁高级法院对刘涌案作出终审判决时,对于刑讯逼供这一环节专门做了交代:“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这句话被明确写进了终审判决书里。

  田文昌非常看重这一点:“这是最关键的一句话,能够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很不容易。”田文昌认为,刘涌之所以从一审判决时候的死刑,到终审时被改判死缓,就是根据判决书上这么一句话。

  “因为有刑讯逼供,刘涌‘参与’、‘指使’就不能被认定。”田文昌说。

  刘涌被改判,其辩护律师显然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沈阳市公安局某官员对记者说,他们办刘涌的案子办得很“伤心”,是因为刘涌请的律师“太厉害了”。

  刘涌改判震动沈阳

  刘涌终审被改判,一如当年案发时候一样,也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多数沈阳人认为“轰动”与刘涌案发时媒体的大肆炒作有关。因为案发前刘涌从来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经媒体报道,刘在一夜之间成了沈阳城十恶不赦的“魔鬼”。

  当地一位记者说,刘涌案发时,各家媒体炒作的来源仅仅就是某机关提供的一份通稿。

  在他看来,那些把刘涌描摹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报道,把刘涌“妖魔化”了,刘是不是如外界传说的那么“无恶不作”,值得商榷。辽宁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李晓明也认为,之前新闻媒体的一些宣传不是事实。

  而大多数的沈阳人知道刘涌其人,还是通过报纸。

  本刊记者在沈阳的调查中了解到,刘涌在沈阳原算不上是名头响亮的人物。2000年5月21日,刘涌的嘉阳集团请来刘德华在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举办了一场演唱会,刘涌及其嘉阳集团才开始初为沈阳人所知。

  这是刘涌第一次名扬沈阳。

  此后不久,刘涌再一次扬名沈阳——2000年7月,他被沈阳市公安局通缉,不日被捕。

  为什么要抓刘涌,在沈阳民间有多种版本流传。

  从接手这个案子,到终审结束,作为刘涌的辩护律师,佟林对终审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既然判决“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那就意味着有不确定性。如果有刑讯逼供存在,这个案子就应该发回重审,而不是简单的改判。而在判决书上,不应该出现“可能”或“不排除”等不确定的字眼。

  对于宋健飞最终的死刑定性,也是佟林不可理解之处。在他看来,对于王永学的被打致死,应当是所有参与其中的人的共同犯罪,而不应只由一个人出来负责。

  对于刘涌的改判,辽宁省人大代表、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锡盛表示“能够接受”。他认为外界对改判的不理解,是基于对这个案件的认识不足,按照法律规定,组织黑社会罪,最高也就是判十年,是无死刑可判的。如果刘涌与王永学致死案无关,也许判处死缓都不至于。

  金律师说:“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是废除死刑的,中国根据自己的社会结构与具体情况,至今没有废除死刑。从法理上讲,判处死缓与判处死刑其实都一样,皆为死刑,只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中国现在立法的原则,从法的理念与趋势上,就是能从宽就从宽,能少杀就少杀。”

  刘涌案另有别情?

  沈阳市有一批省人大代表,以敢为民言而闻名。几年来,因刘涌案在沈阳的影响甚巨,他们一直都在关注。

  2002年冬,刘涌案一审结束已久,但迟迟不见终审判决,民间议论纷纷。这些省人大代表便开始直接过问此事。

  一位人大代表说,当时社会上传言四起,有的说刘涌的案子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处死刑,但没有批下来;有的说,刘家拿出了上百万家产,请来了北京的大律师。

  这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他曾亲眼见到最高法院不知以何种渠道转发到辽宁的一份材料,主要内容就是不应判处刘涌死刑,并列出了几条说明,如说有刑讯逼供问题等。他看过后,觉得难以接受,就打电话给当时的辽宁省政法委领导。这位领导也感到意外,便邀请了几位人大代表到他的办公室去座谈,并把当时的辽宁省高院一位副院长也叫了去。

  在那个小会上,这位高院的副院长说,省高院同意铁岭中院判处刘涌死刑的判决,但省高院把情况上报给最高院,最高院一直没有核准下来。

  而另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辽宁省高院曾就判处刘涌死刑一事,先后三次上报最高院。

  在那次小会后,人大代表们又开了一个会,就刘涌案对省高院进行质询,而高院也专门派来了一正一副两位庭长。

  出乎多数人大代表的意料,在这次质询中,省高院推翻了一审对刘涌案的认定。让众多人大代表很不理解。

  其中一位人大代表向记者分析:“这个案子很复杂,现在依然复杂。”他说他不由得联想起刘涌的妻子刘晓津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还不知道谁笑到最后呢?”

  辽宁省高级法院负责刘涌案的刑一庭审判长李晓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次对刘涌案的判决,还要继续向最高院上报。因为这个案子最高院曾几次过问,并且还做出过指示。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据终审判决)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

  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

  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

  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

  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

  又送人民币3万元。

  二、故意伤害罪。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32期)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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