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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原局长工作失职获刑三年

2003年11月13日 21:06

  中新社武汉十一月十三日电 (徐金波 涂莉)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吴顺义任职期间,草率拍板,致使二千九百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今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法院查明,吴顺义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程序,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在仅听取本单位原财务处朱某(另行处罚)一次汇报后,既未认真审查,又未进行集体研究,就草率决定与武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签署《联合经营合同》。

  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和五月十九日,吴顺义又先后签署申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委托书》、《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设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等,致使在湖北省民航局和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由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单独经营。

  一九九六年二月初,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原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因公司银行贷款到期,便以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资金缺乏为由找到吴顺义,要求湖北省民航局开出贷款担保承兑汇票。吴顺义在未核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违规为该公司提供三千万元贷款担保,并被武汉七环实业公司挪作他用,一直未能归还,导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从湖北省民航管理局划账二千九百四十万元归还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顺义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企业造成二千九百四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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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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