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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因受贿等罪被判十二年

2004年01月17日 10:25

  中新社云浮一月十七日电(黄耀辉 吴金洁)原中共广东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因受贿罪、滥用职权、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项罪名,十六日被广东云浮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国权二00二年五月至被捕前系云浮市政协常委,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代表,云浮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国权在一九九五年至二00一年担任新兴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巨额贿赂,共计港币八十万元,人民币二十四余万元。案发后,张国权退清其受贿的非法所得。

  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间,张国权擅自批准从新兴县公路指挥部专项基金中借给新兴宏昌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等共计一千多万元人民币,造成八百九十四点四万元人民币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此外,张国权还对其在香港银行的港币存款四十七万多元未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对其个人的五十多万元人民币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张国权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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