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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宣判 环保官员监管失职获刑

2004年03月05日 09:49

  中新网3月5日电 据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昨日一审宣判:武汉汉阳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王华楚判刑半年,缓刑一年。

  报道指出,这是新刑法1997年出台后,国内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法院同时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刑1年,各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湖北省首次用该新罪名判刑。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汉阳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于1997年4月从洪山区环保局废弃物交换中心花山仓库,拖走含有苯酚的197个毒桶,并将其中80余桶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仙山村农田、渔塘及龙阳湖大面积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法院认为,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理调研员的王华楚,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记者余皓通讯员张汉舟小文实习生陈娟娟)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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