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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亲妹妹卖淫收“开处费” 一禽兽哥哥被判12年

2004年04月01日 13:59

  案情提要:无良男子刘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自己同母异父的两个亲妹妹骗到深圳,并强迫她们卖淫,自己从中渔利。两姐妹寻机逃出禽兽哥哥的魔掌后,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而面对妹妹的血泪泣诉,刘某却百般抵赖,拒不认罪。深圳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强迫卖淫罪名成立,且情节严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找工为名骗亲妹妹来深

  2002年7月,28岁的刘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其同母异父的3个妹妹小芳、小枚、小琳(均为化名)从山东老家带到深圳,住进了蛇口的一间出租屋。其后,他安排最小的妹妹小琳去学电脑,却将另外两个妹妹送进发廊工作。

  1个月后,小芳、小枚因拒绝“接客”而丢掉了在发廊的工作。刘某大为光火,骂她们“没有本事,除了接客还有什么办法赚钱”,并且拳脚相加。打完以后,他又将两个妹妹锁在家中,不准她们出门,不给她们饭吃。

  迫妹妹卖淫不从就毒打

  2002年10月,刘某以看房子为名,带小芳、小枚来到宝安区一住宅卖淫,嫖客选中了小芳。但小芳死活不愿意与嫖客发生关系,嫖客只好在当晚又将她送回刘某的出租屋。

  刘某见妹妹断了自己的财路,当即把小芳毒打了一顿。在哥哥的威逼下,小芳只得又回到嫖客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嫖客将小芳送回蛇口,并将2500元“开处费”交给小芳,刘某当场将2400元据为己有。

  托同屋给妹妹“拉皮条”

  不久,刘某对同屋的邓某说自己没钱交房租了,让邓某帮忙介绍嫖客给他妹妹小枚“开处”,搞点钱还债。

  没多久,邓某就带来一嫖客。在讲好2500元的价格后,刘某让妹妹小枚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小枚不从,刘某就威胁说要打死她。在其逼迫下,小枚与嫖客进行了性交易。之后,邓某也得到了200元好处费。

  2002年11月20日,邓某又介绍一嫖客将小芳带走嫖宿,嫖客给了刘某500元、邓某300元。此后,刘某还强迫小芳卖淫4次,得到的400元钱均被刘某拿走。

  小妹助姐逃脱淫窟报警

  小妹妹小琳渐渐发现了哥哥逼迫两个姐姐卖淫的事情。2002年12月7日,小琳趁刘某外出之机,将被锁在家中的两个姐姐放了出来,三姐妹一起到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刘某和邓某被警方抓获。

  禽兽哥哥被判坐监12年

  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对其强迫卖淫的指控,刘某态度强硬,拒不认罪,试图以此来逃避法律的惩处。然而,法院依据另一名被告人邓某的供词以及刘某三个妹妹的证词,认定刘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强迫卖淫罪名成立,且属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外,被告人邓某被法院认定犯介绍卖淫罪。鉴于其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法规链接

  关键词: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来源:深圳《晶报》作者:记者吴欣通讯员唐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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