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判决十年生死:河北高院四次刀下留人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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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何时是尽头?
本案何以在重审怪圈中反复循环?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管理体制的缺失?
-本刊记者/文晔
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刀下留人,何时是尽头?陈国清等人就带着这个疑问,心惊胆颤过了十年。
重审循环如何结束?
本案无疑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接受采访的专家都不无遗憾地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因此尽管出现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也不能说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傅宽芝认为,如果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办案,这种怪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径直改判。就本案而言,河北省高院完全可以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历次二审中,行使依法调查权力,如果能查清就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查不清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疑罪从无’宣判疑犯无罪。”在傅宽芝看来,二审法院如果主动一点,这场循环其实早就可以终结。
二审法院为什么一直不终结此案?使此案在10年间一直处于“死机”状态,“上下级法院之间谁都不愿承担改判的后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回答了这个值得回味,却又被回避的问题。
二审法院只有两个选择: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但是,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就可能意味着一场风波。
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而言,上级的改判,不仅仅意味着自己的判决错了,而且“错案追究制”还要求法官对错案负责。
“错案追究制度把案件与利益拴在了一起,当事人希望胜诉,法官希望不要改判,导致法官产生案件要错就错到底的不正常思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
傅宽芝认为,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要在执行中分清法官的主客观过错。如果法官在客观上有徇私枉法行为,则应该处理。对于因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不负责任导致错案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而对于仅是认识问题产生的错误,则应另当别论。
法院判决为何难纠错?
此外,上级法院要想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有风险,因为疑点太多,万一将来查出真凶,终审法院首当其冲,由此看来,只有发回重审最稳妥。”一位法官就本案评价说。
4次重审,承德中院始终如一,1996年,1997年,1998年,2000年分别做出的四次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承德中院作为一个下级法院,为何在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自己又无法补充的情况下,做出相同的死刑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秉志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阐述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时,不能强制下级法院回应和调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实际上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上,通过审理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出来的案件,即使是错案,也几乎是铁案。
必须破除司法的地方壁垒
-本刊评论员/秋风
“在目前的政治-司法制度框架下,如何能够打破地方法院依附地方政府、丧失独立性、因而经常损害司法正义的困局?
在死刑的边缘上徘徊了近十年的四位承德农民,终于捡回了一条命。然而,这样的悲剧,却已经大大地损害了有关司法部门的形象——承德中级法院的四次判决,加上河北高级法院的一次判决,在证据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却出现三个不同的结果。
法律对于省高级法院一再发还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却固执依样判决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最后的守护者,理应出面作出决定,或者指定省高级法院承审,而不许它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还;或者为避免各方干预,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这些也许已是马后炮了。
河北省高级法院目前的裁决已经是终审判决,人们有理由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一个案件五次往还,揆之以常理,不可能不存在问题,而仅从判决书看,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也确实疑点重重。
最高人民法院是拥有提审权的。
《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已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为了法治,为了让那四位农民及普通民众亲眼看到正义,最高法院应当有所为。
当然,本案只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人们也有理由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过程中,扮演更为重要、更为主动的角色。
在目前的政治——司法制度框架下,可能只有这种办法能够打破地方法院由于丧失独立性,因而经常损害司法正义的局面。
即以本案而言,显而易见的,河北省高级法院之所以将案件反复发还,而中级法院之所以坚持原判,原因之一就在于,中级法院处于当地地方政府的约束范围内,难以对涉及到其它政府部门重大利害关系的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而省高级法院也因为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而一再回避做出裁决。
而要做到司法公正,首要的前提是法院获得独立地位。但这种改革,目前也许时机不成熟,有难度。一个更具现实操作性的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更大作用。
在今年两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时候,来自司法系统的代表提出,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核准业务后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各大区设立分院,专门受理死刑核准。
其实,这些分院更恰当的名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它们还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无可回避。比如,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跨省的重大民商事纠纷案件——几乎可以确定,在当事人所在省,很难对另一省的当事人做到公正的,这样的案件,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行政案件更需要有一个超越行政辖区的法院来受理。有些地方目前正在尝试,如果被告是县级行政机关,即可由市级法院指定另一县的法院审理。但如果被告是省级行政机关呢?可以想象,这样的案件,由省会所在市中级法院、甚至由本省高级法院审理,都会让法院承受不可抗拒的压力。因此,这样的案件,最好也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审理。
本案再一次以四个农民的遭遇证明:要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在是对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的时候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