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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豪宅大王秦锦钊诈骗银行信用状被判监6年半

2004年04月21日 09:28


香港商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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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香港商报报道,曾有“豪宅大王”之称的香港建莱集团前主席秦锦钊,被控串同他人于1998至1999年间诈骗新华银行2.23亿元信用状案昨日宣判。秦锦钊等5人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其中秦锦钊被判监禁6年半,并撤销他担任董事资格7年,其余4人则分别被判监4年半至5年半。

  判刑后,曾经叱咤香港地产市场的秦锦钊,与到场支持的亲友挥手道别,之后由囚车押送到监狱服刑。但部分被告家属听闻宣判后,失声痛哭。啷当入狱的秦锦钊早前在等候裁决时,曾在高院外被记者问及一旦罪成有何反应?他表示,以前多好的生活都尝试过了,若一旦坐监,就当是另一种生活模式。

  仍有案犯逍遥法外

  法官彭键基昨日宣判时指出,案中尚有涉案人士未被绳之于法。不过廉署却称调查行动已告一段落,是否继续提出起诉要由律政司决定。

  法官说,有关诈骗计划可能获得新华银行最高层方面的认可,但最后只有3名银行职员被控,法官确信有涉案人士还未被绳之于法。

  辩方大律师求情时也指,新华银行前总经理马骏生等高层有在文件中签名,但最后并没有被起诉。而廉署调查员在庭外称,马骏生已被调返内地工作。

  抵押豪宅换取巨额信贷

  法官指出,建莱集团1997年是新华银行最大客户,有多个豪宅抵押给银行换取巨额信贷。但金融风暴后建莱资金短缺,被告等串谋以虚假文件诈骗银行信用状贷款,再将款项用来清还建莱欠银行的其他债项。法官指此举令建莱的帐目上看来运作健全,秦锦钊本人也从中有所收益。

  虽然被告求情时声称建莱有21个价值3.46亿元的豪宅抵押给银行,足以清还信用状欠款,但法官指银行没有实质损失,这不是求情理由,因为银行在信用状交易中须承受巨大风险。

  法官鉴于被告等以往没有案底,可获酌量减刑,宣判如下:钱锦钊,又名秦锦钊(46岁),建莱集团前主席,被判入狱6年半;而新华银行有限公司(新华银行)前副总经理周伟财(44岁),则被判入狱5年半;建莱前经理、秦锦钊的下属曾小兰(34岁),新华银行前助理总经理侯沛宜(又名侯沛明,53岁),以及新华银行前高级分行经理马健辉(45岁),则各被判入狱4年半。

  新华银行被诈2.23亿

  控罪指被告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期间,一同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新华银行、股东及债权人,即不诚实地进行了如下罪行:

  指使及准许建莱集团有限公司及建莱汽车有限公司向新华银行申请多张信用状,并声称有关贷款是用作向多间公司购买货物;

  指使及准许伪造用作洽谈有关信用状的文件;

  指使及准许银行根据该等信用状,将款项支付予有关受益公司。

  案情还透露,新华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发放合共2878万美元(约2.23亿港元)的贷款予涉案的受益公司,而有关公司其后将所得的款项转存往建莱的银行户口。

  案情指出,该等受益公司其实由建莱集团控制,而案件涉及的25张信用状,声称是用作购买电解铜或铝锭,但其实并无涉及真实的商业交易。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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