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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应速订公屋租金调整机制

2004年11月23日 15:49

  有关房屋委员会押后租金检讨的司法覆核上诉官司,由于牵涉众多公屋租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屋条例》的有关规定,更事涉特区政府库房的庞大开支,因此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昨天,上诉庭对此作出了裁决,三名法官一致裁定,房委会就公屋租金的上诉得直。

  上诉庭法官的判辞认为,《房屋条例》没有规定,房委会须每三年检讨公屋租金,而且租金不可高于住户入息比例中位数一成的规定,也只有在房委会检讨并更改租金后才适用。由于房委会于一九九八年起只是冻结租金,所以有关的规定并不适用。判辞指出,房委会过往并没有在不顾及任何情况及收支平衡下检讨公屋租金,所以判房委会胜诉。

  从有关各方对上诉庭判决的反应来看,虽然有关裁决已经作出,但关于公屋租金检讨的官司似乎并没有就此完结。捍卫基层住屋权益联盟等民间团体和人士公开表示,法院的裁决不合理和不公平,只考虑到政府利益,并无顾及租户对租金的负担能力,指出条文只着重字面解释,忽视了立法精神。他们大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决心,声称积极考虑将上诉至终审法院。特区政府方面,也没有因为赢了官司而沾沾自喜,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兼房委会主席孙明扬表示,会详细研究判词,并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下一步行动。还有人希望政府在上诉得直之后,不要透过冻租,拖延租金检讨,提出应该宽免全港公屋租户一个月的租金。由此可见,围绕公屋租金问题的争议远未真正解决。

  分析公屋租金检讨产生争端,甚至发展到要对薄公堂的地步,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房屋条例》中有关规定的理解存有分歧。按照一九九七年修订后订明的《房屋条例》,租金不可以超越入息比例中位数一成,但在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三年经济低潮期,房委会一直冻租,使中位数由原来的百分之九点三升至百分之十四点三,超出法定上限,所以触发了这场官司。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修改《房屋条例》,或厘清条例内容的含义,最好还是要尽快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令到日后能够根据经济形势、入息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变化情况,定期检讨公屋租金,作出可加亦可减的调整。

  正如孙明扬昨天所说,今次公屋租金检讨的司法覆核个案,突显建立一套更加可行及有助公屋计划长远持续发展的租金调整机制的重要性。上诉庭裁决则为“检讨公屋租金政策专责小组委员会”日后工作,奠定了稳定的法律基础。而要真正建立一套可行的可加可减租金调整机制,就必须既要顾及居民的负担能力,又要考虑财政的承担水平,任何超越居民和政府负担范围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所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屋租金问题,就有赖各方应该理性探讨,共同研究,最终找到各方满意的合理调整机制,而不是继续浪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香港商报11月23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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