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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专门机构管理饮用水源地

2011年09月07日 16: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提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但如何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跨越,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

  近年来,环保、水利、农业、畜牧行政等部门其实一直是按照职能从事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然而,时至今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在饮用水污染事件频出的形势下,各部门都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是,在一些地方,治理效果仍然差强人意。各地政府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主体很明晰,法律规定和理论上都不存在虚置的问题,但现实中饮用水水源日常管理缺位现象仍有存在。

  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形势的需要出发,还是从治理效果来考虑,都有必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专门管理机构。这类机构的设置,我们不妨参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文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饮用水水源也应如此,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一样,设立专门机构肩负起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责任;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环境监测,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关于这一点,国外的经验同样可以借鉴:如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联邦各部门的管辖权让位于水源保护区当局的管辖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为了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目的,国家其他部门的管辖权应让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辖权。事实表明,这种机构的设置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减少不同部门决策之间造成的磨擦,更有效地管理水资源。

  总之,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同样也需要一个有执行效率和专业整合技能的实务机构。这样的机构不等同于政府职能部门,而应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那样,具有法律授权的高度独立和自主性,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有了这样的机构,且能高效运转,势必有利于饮用水水源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轨道,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水质的提高,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杨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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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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