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开征并不会直接对盗采构成某种制约,因为税收本身并不能有效阻止市场的非法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税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市场非法行为的猖獗。然而,对稀土而言情况就不同了
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资源税率为每吨8元-20元,其他煤炭资源税率为每吨0.3元-5元。此外,稀土矿资源税率为每吨0.4元-60元。
据悉,此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意义大于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并作为国家资源税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税目税率表达,即“每吨0.4元-60元”,而之前税率的正式表述为“0.4元-3元/吨”。
相关负责人表示,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进一步理顺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批准自2011年4月起,提高稀土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今年4月1日,国家已统一调整稀土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较原先的标准,该税额上调了10倍之多。
因此,有专家指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于稀土原矿的税率确定,只是从法律上的一次确认,稀土生产企业早已开始消化此次税率变化。但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单列表明其资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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