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昆明市自来水费垃圾费捆绑收取
昨天,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关于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执行,即每户每月10元。未与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单位和居民,仍按照原缴费渠道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户水费交纳已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代收、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收、代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再行办理变更委托关系;如需单独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 日内,个人用户自行到银行、邮政储蓄,对公用户到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委托变更。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则按照原有交费方式一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缴拖欠费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已交纳2012年7月1日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关系用户,由原收费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分别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昆明通用水务公司投诉、举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电话:12319)。(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