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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立法叫停用能优惠 内部优惠最高罚20万

2012年09月20日 11:1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一些能源单位给予职工用电、用气优惠,这种行为有望被列入“违法”,最高可被罚20万元。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你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8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通信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邮箱:fgm@jxfazhi.gov.cn。

  能源单位禁内部优惠

  《办法》拟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一旦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评估和审查申报材料编制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材料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拟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严控公共场所用电

  根据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能耗。

  各级政府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省、设区市政府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表彰奖励等。 江南都市报记者郭宁、实习生陈阳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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