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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化解钢铁产能过剩 达标者生存

2013年04月10日 10:41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0)

■将新闻进行到底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企业,并表示将分批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力争到“十二五”末将80%左右的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企业。这45家钢铁企业2012年合计产量3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41.4%,其中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国有企业,也包括沙钢、方大特钢等民营企业。

  据了解,近十几年来,钢铁工业在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求的同时,粗放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产能无序扩张、产业集中度低、资源保障力弱、市场恶性竞争、环保压力大等问题日益显现。为了加大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力度,2010年6月工信部制定了《规范条件》,2012年9月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变化,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分批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如何影响我国钢铁工业?记者对此采访了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苗治民。

  现行管理方法不适应行业发展要求

  记者:当前钢铁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苗治民:近十几年来,钢铁工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总量不断扩张,在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求的同时,粗放式的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讲,一是现行管理方法不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近年来,钢铁行业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但在巨大市场需求拉动下,企业更多注重规模扩张,致使钢铁产能逐年攀升,2012年高达约10亿吨,多年来通过行政审批手段严格控制产能收效甚微。

  二是钢铁工业是各地投资的重点。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导致布局混乱,产能盲目扩张。

  三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完善催生了行业乱象。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环保、质量、财税等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面规范钢铁行业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规范条件?

  苗治民:靠现有管理办法难以管得住钢铁行业盲目发展,为了与现行政策、规划、标准相衔接,适应我国钢铁行业实际发展水平,2010年工信部制定了《规范条件》,2012年9月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变化,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规范条件》内容设置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苗治民:《规范条件》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二是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三是充分考虑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四是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对难以量化的指标,给出明确的限定或说明。

  《规范条件》主要从6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在产品质量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

  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等;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焦炉、烧结机、球团竖炉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落后的工艺装备须明确彻底淘汰;

  在生产规模方面,我们明确按2010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生产规模,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

  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依法纳税、给予职工应得报酬和福利等社会责任。

  将80%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

  记者:《规范条件》的目标和作用是什么?

  苗治民:力争到“十二五”末,将80%左右的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推动跨地区、跨所有制及区域内兼并重组,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财政奖励、考核问责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化解过剩产能。

  记者:《规范条件》的实施情况如何?

  苗治民:《规范条件》发布以后,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19省(区、市)和3家央企报送了104家企业申请报告,这些企业2010年粗钢产量3.87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60.7%。其中钢铁协会会员企业82家,非会员企业22家。全国主要产钢地区江苏、山东、辽宁、天津、山西、河南、湖北等地都积极组织申报。没有申报的主要是企业条件没有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地区。

  经过初审、评审等程序后,我们确定了符合《规范条件》的首批45家钢铁企业名单。这45家企业2012年合计粗钢产量约3亿吨,约占全国粗钢产量的41.4%。其中,含3家央企在内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共30家,民营企业15家。

  我们将继续稳步推进钢铁企业规范工作,争取今年公告1—2批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名单,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条件》。对列入我部公告的钢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力争到“十二五”末,以《规范条件》推进和实施为抓手,对我国钢铁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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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十个变化

  去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当年10月1日实施。对比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2010年版,有这样一些变化。

  变化一:名称进行了修改。2010年版的名称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为了与其他行业准入条件的名称保持大体一致,2012年版名称修改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变化二:涉及部门有变化。《规范条件》2010年版表示,将规范管理工作“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等事项的依据”。《规范条件》2012年版没有类似表述,只保留工信部能主导完成的内容,其他部门可将此作为参考。

  变化三:装备认定标准和依据有调整。《规范条件》2010年版要求“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而《规范条件》2012年版对建设及改造项目没有涉及,表示适用于“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变化四:增加严禁生产热轧硅钢片等内容。《规范条件》2012年版表示,“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须淘汰的钢材产品”。

  变化五:删除环评审批手续作为审查前提条件的表述。《规范条件》2010年版要求“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这一表述在《规范条件》2012年版中被删除,淡化了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拟通过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方面符合环保要求。

  变化六:二氧化硫等排放指标有调整。《规范条件》2012年版表示,“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而此前《规范条件》2010年版的要求是“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同时,《规范条件》2012年版加入了烧结、炼铁等工序环节新的排放标准。

  变化七:新水消耗等要求提高。吨钢新水消耗从此前的“不超过5吨”,提高到“不超过4.1立方米”。而对于固体废弃物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此前《规范条件》2010年版的要求是“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而在《规范条件》2012年版中则统一要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变化八:装备要求更详细。《规范条件》2012年版对高炉、转炉的要求没变,仍然分别是400立方米以上、30吨以上;对于电炉的公称容量,除了要求在30吨以上外,变压器容量还须在15000千伏安以上。

  另外,《规范条件》2012年版还新增了一些要求: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须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变化九:焦炉环保设施要求更完备。《规范条件》2012年版要求“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而《规范条件》2010年版要求“焦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

  变化十:更加重视安全。在安全方面,《规范条件》2012年版对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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