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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尚德重整非破产清算 为挽救企业法律之路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5月21日 07: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3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不要把无锡尚德破产重整误解为破产清算

  许多媒体从多方面进行了报道,让人们更全面地了解了案件情况。但也有个别媒体的报道因为不熟悉破产法而有失准确,如有的媒体称无锡尚德被宣告破产,但实际上无锡尚德是进入了企业挽救性质的重整程序,即破产保护程序,而不是企业破产倒闭的清算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三种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也是破产法中最基本的制度。破产清算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与监督之下,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程序。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在破产人为企业的情况下,还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重整与和解程序则是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采取企业股权、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等措施,使企业或其经营之事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企业倒闭清算。

  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了重整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发展取向,对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简单地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只消极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与业务重组等实质挽救措施。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破产;另一方面,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全面采取重整措施,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并最终使债权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

  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出资人的正当权益,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锡尚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求挽救是有勇气的

  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企业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光伏产业的企业,受到产能过剩、他国贸易保护等多方打击,一些企业出现债务清偿危机,陷于破产困境。面对危机,有的企业自力更生,努力改善经营、筹措资金,与债权人协商延缓清偿债务,虽也有成功者,但在金融危机海啸的背景下多数收效甚微,往往只是勉强苟延残喘。有的企业老板见危机解决无望,索性弃企跑路,把烂摊子甩给社会。

  还有的困境企业可能在地方政府看来意义重大,认为其已经“大到不能倒”了,于是政府出面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去挽救,给予各种政策支持,指令银行贷款,乃至直接投资,其间也时见或明或暗的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如强制不许银行收贷,干涉法院不许执行债务人财产,支持赖债不还等。但由于这些非市场化的措施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是经营上的亏损窟窿越拖越大,甚至让救生者也陷入泥潭。

  也有的企业如无锡尚德,遭遇债务危机后,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毅然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力图通过法律手段以求挽救。应当说,这样做也是需要勇气的,要直面未来的各种困难,要克服社会的种种偏见,包括对破产制度的误解。许多人包括企业家并不知道在破产法中还有专门为挽救企业而设置的重整制度,有的即使略知一二也并不熟悉具体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对破产法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普及宣传,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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