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专家称尚德重整非破产清算 为挽救企业法律之路(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5月21日 07: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重整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的最有力制度

  重整之所以被人们公认是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是因为它具有许多特殊的法律调整手段。

  企业挽救时间提前、保护措施有力

  提出破产或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之可能时就可以提前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申请。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所有的债务清偿停止,利息停止计算,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对抵押等物权担保财产的执行也要中止,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债务人可以缓解债务清偿负担,获得法律保护的恢复经营期间。

  重整挽救措施多样化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以及新的战略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均实质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新的战略投资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置换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据破产法规定,为继续经营新获得的贷款、新发生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处于优先于旧债的清偿地位,这就有利于消除新债权人的顾虑,使企业获得新的资金与交易支持。

  重整程序对当事人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需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可在满足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挽救无法进行。

  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订、执行重整计划

  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制订重整计划,并在重整计划被批准后负责执行重整计划。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及其高管人员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尽早申请重整。

  当然,企业要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也是应具备一定条件的,即具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

  如果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后,能够及时启动重整程序,可以为企业挽救提供最大的成功机会。

  无锡尚德重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无锡尚德的重整案件刚刚启动,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还没有召开,重整计划草案更未及制定,很多重要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未及查清。所以,目前情况下对案件具体问题还不宜推测或评论。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其他类似重整案例,对无锡尚德重整案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集团破产中的关联企业问题

  无锡尚德是一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存在许多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陷入困境往往会将一些关联企业也拉入泥潭。

  涉及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会产生与单体企业不同的新问题:一方面,关联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往往成为彼此间违法进行非市场化的利益输送的便利条件,导致关联企业间利益分配不均,在重整时会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高度混同,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给重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致使关联企业的个别重整难以进行。因此,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的重整就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调整手段。

  目前各国规制关联企业重整的手段主要有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衡平居次”原则以及实质合并即合并重整原则等。“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由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其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让控制股东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衡平居次”原则,又称“深石原则”,是指在从属公司特别是子公司破产(包括重整)时,将控制公司通过不公平行为取得的对从属公司的债权的清偿顺序,安排在其他债权之后。

  在多个关联企业人格严重混同的情况下就需要采取合并重整的措施。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指出,“实质性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也就是将多个关联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处理,对各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全部消灭,以合并之后的破产财产统一清偿各合并企业的所有债权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案例也已经不少,如纵横集团合并重整案、中谷糖业集团合并重整案、“科弘系”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华伦集团合并重整案、太子奶集团合并重整案等。上述各种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目的就是要矫正在企业集团内部因控制关系致使市场规则扭曲下的不当行为,公平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