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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官员: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监管和问责

2013年06月18日 15:2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两高”今日公布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环保部门强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内部的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有内部行政问责机制。

  记者: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往往都存在着相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问题,请问环保部别涛司长,如何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如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谢谢您的问题,我从两方面来作出回答。第一,关于如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管措施,有这么几个方面工作去做:一是要注重源头控制,如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如严格监督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二是确定执法监管对象中的重点企业,我们要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或者过去一两年以来不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重点监管。三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的频次,同时要辅之自动在线监控的技术手段,另外一方面要鼓励公众的有奖举报,动员一切力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

  别涛:我们环保部门也加强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内部的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也有内部的行政问责机制。

  别涛:关于如何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的问题。环保部门有这么几项工作要做:一是组织培训最新的司法解释,让环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最新“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案条件、立案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 。二要建立一个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执法信息正常的交流机制,为公安检查机关及时提供案件线索。三要创新司法鉴定的模式。环境案件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鉴定、分析、监测等等,所以环保部门有这样的职责,也有这样的优势,部门之间应该发挥形成共同的优势。我们要运用日常环保监管获得的信息、我们监测的信息、我们分析化验的数据,应该主动及时地给公安、检察机关提供。

  别涛:解释里专门提到了关于鉴定的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专门有针对性的,对于技术性问题如果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的,环保部门应该指定专门机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经省一级上级环保部门认可以后,要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的认定。所以,环保部门对这部司法解释有很强的愿望去推动它的执行。

  别涛:国务院领导也讲过,现在环境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很大,所以需要出重拳、用重典对这些严重违法的行为,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比如经济的处罚、人身自由的处罚,还有包括社会名誉的处罚。最近媒体上公开报道了几起游客在出游过程中不文明的旅游行为,比如“到此一游”的行为,经过我们媒体的广泛报道之后,使这些人产 生了很强的社会羞辱感,这种处罚的手段辅助于刑法的手段,一定会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遏制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直播)

【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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