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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独家”之忧

2013年07月02日 09: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议,因为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其企业会员分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元~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每日经济新闻》7月1日)

  有人将《环保法》称之为“近二十年执法效果最纠结”的中国法律,它隐含了两个不争的事实:一是在唯GDP论的政绩观下,一些地方“污染换发展”并不是传说;二是环保执法受地方利益掣肘,举证易、执法难,起诉易、审判难,公益诉讼更是鲜能成行。因此,修法是大势所趋。《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独家授权”的法条,究竟是脑残规定,还是确有苦衷呢?

  在铺天盖地的质疑与讽刺声中,很有必要接受一个现实:尽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际上,不少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经常遭遇“主体不适合”为由而不予立案的下场。修订中的《环保法》单列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未必不是无奈的良善之举。这当然还要有几个前提:一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要“身子正、立场稳”;二是这个组织必须具有强烈的开放性,给其他环境公益组织提供公益诉讼上的义务服务。

  然而,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两天一直在拍胸脯保证“不是垄断、不会权力寻租”,但起底出来的种种内幕,却不能不让人为新法的“偏好”而担心。一是污染大户竟是这一环保组织的“企业成员”,以其会员单位为例,譬如2008年、2009年,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分别因为排污问题而受到处罚;2013年,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被江苏环保厅监控到有超标排放行为。如此“海纳百川”,中华环保联合会名副其实吗?二者,一边收钱、一边起诉,思维能理性吗?譬如按照其《联合会章程》规定,加入该会的企业需按规定缴纳会费,最高标准是一届要缴30万元,你交钱了,它还会在公益诉讼时“下狠手”吗?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对待会员与非会员企业的污染问题上,确有一些令人浮想联翩的“巧合”。早在2007年1月,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主任廖晓义向该会写信称,由于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金光集团APP中国林浆纸一体化调研报告持有不同意见,决定辞去该会理事一职。绿色和平组织一位负责人则称,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的一些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小企业,没有涉及一家会员企业。

  即将在新《环保法》中承担公益诉讼中流砥柱作用的“独家单位”,拿不出一件刮骨疗伤姿态的诉讼行为,莫非要等新法“认证”之后再去大刀阔斧?靠搞收费会员制的公益组织来独家提起公益诉讼,起码在逻辑上,是一件很扯的事情。

  公众最担心的是,本来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主体多元,现在“独家认定”之后,莫不是逼着聪明的企业赶紧去中华环保联合会“交会费”?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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