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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引争议 改革可否一步到位

2013年07月02日 09: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一规定分外亮眼,因为它实现了一次制度性突破。

    阴霾蔽日、雾锁神州的现实让我们认识到牺牲环境的发展将会付出沉重代价,不能不说是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倒逼环保公益诉讼入法;也不能不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现实需要让中国的环保法制终于祭起了公益诉讼之剑。环保公益诉讼写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是一个质的飞跃,就如同开启了一扇门,为由此而来的环保诉讼活动增加了无限可能。

    而草案把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规定引来了广泛争议。有人认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的确,公共性应该是公益诉讼的标志,但不能否认这样惟一性的规定也有其现实需要——公益诉讼对当下的中国来说毕竟是一个新鲜事物,不仅立法机关需要更多调研,司法机关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口子一下开得太大反而会带来很多矛盾,至少司法机关能不能应付得了骤增的环保公益诉讼就是一道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法律不能落地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必将带来法律权威的危机,在这方面我们已有过不少教训。

    所有的改革都会面临民众的迫切要求与现实困境之间的矛盾。民众希望改革的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而愿憬一旦撞上现实的墙壁无疑会增加更多的痛感。“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小步快跑虽慢但稳,更重要的是可以带来少付出代价的进步。

    我们希望环保公益诉讼可以一步到位,让所有的社会组织甚至是个人都能成为诉讼主体,但如果现实不允许,我们宁肯它在司法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为日后增加诉讼主体提供更多的可知性和可行性。而所有这些的前提是要先趟过环保公益诉讼这条河,不要让太多的质疑和争议使“过河”变得艰难而沉重。秦平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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